Sin Chew Daily - Sarawak Edition (Miri)
夜雨對床
共享腳車服務oBike登陸大馬約半年後,遭到地方政府以“腳車阻礙交通為由”取締及充公部分的腳車。
這不只是發生在馬來西亞,世界各地的政府或監管機關也開始意識到此種新型的新創行業與法律牴觸,澳洲墨爾本市長道爾更是厭倦了亂停放的共享腳車,暗示要將oBike趕出墨爾本。
在談論共享經濟與法規衝突時,我們有必要先去真正瞭解它,才能思考接受及應對,提升人民的生活素質。
共享經濟其實是一種打破過去需要則購買的模式,個人或商家擁有的資產或任何東西,可以通過出租、出借、共同使用的新消費模式,消費者擁有的是使用權而不是擁有權。
沒有人會反對這種共享經濟的偉大理念,因為這比循環再使用的環保概念更環保,其操作就是要把閒置的資源,無論是服務、產品、空間或各種可交易資源,通過科技有效降低交易成本,並打破區域的限制進行商業交易。
這種共享經濟的模式在國內外已經非常火紅,學者至今將分享經濟分為三大類型:產品服務類型(Uber、Grabcar及oBike等)、重分配市場(二手物品轉讓或購買)及協同型生活(共享空間資源如AirBnB)。這些共享模式短期內都衝擊政府及行業的管理體制,同時也對傳統的行業市場帶來很大的競爭挑戰甚至威脅。
雪州靈市政府此次的取締行動不能輕易就被斷定是不符時宜,因為這輪的共享經濟變革幾乎顛覆了各種消費理念、消費模式、消費範疇,甚至收入分配的結構及社會關係都會因此有改變。
我們的國家政策在推動網絡及電子商務方面的努力及成效有目共睹,但是在法律的層面上卻還未有一個真正推動及包容新科技行業的出現。共享經濟太新玩意了,政策及法律也無法及時修補其出現的灰色地帶。政府在管制之餘,不抹殺國人的創意的同時,不妨可以參考國外先進國家的做法。
英國在3年前推動一個法規沙盒(Regulatory Sandbox)的新措施,主要是給金融、科技及創新產品或服務的創新者,有條件及適當的測試和監管下建構一個安全空間,讓創新業者可以測試其新創產品、商業模式及產品發佈。
oBike就是缺乏這種條規上的鼓勵,大馬政府起初雖不反對引入(大馬其實很開放,鼓勵任何東西進入的),但是一旦出現與條規衝突的問題,就馬上行使取締或罰款的負面限制。我國當務之急,應該也效仿英國或日本也推出相似的產業競爭法,讓新創行業在現有法規限制下,仍然存在發展的空間。
共享經濟對一個社會及國家來說,並不是猛水洪獸(對既得利益者或者是)長期來說它其實可以推動整體社會經濟綠色轉型的重要發展。
我們的政府在這方面,除了擬定各種推動政策外,更應積極進行行業管理體制的改革,導入各種對提升生產領域的共享模式發展,期待下一個oBike的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