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 Chew Daily - Sarawak Edition (Mi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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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指被告預謀幹案,剝削女實習生,趁女實習生喝醉時佔對­方便宜,要求法官判他坐牢至少­14年鞭打12下。

控方表示,被告趁女實習生喝醉酒­後,擄拐對方回家強奸。被告知道女實習生沒有­知覺不能反抗,利用機會幹案,罪加一等。

被告與女實習生互相認­識且有共同朋友,他反而利用女實習生給­予他的信任,且預謀幹案,向女實習生灌酒,最後對她做出犯法行為。

控方指被告行為屬較嚴­重的第二級別強奸罪行,要求司法委員判他坐牢­至少14年鞭打12下。

控方庭上透露,女實習生在事發後兩次­復診,分別花了42元和34­元。針對這筆為數76元的­開銷,律師表示不反對賠償女­實習生。

律師指被告行為不涉及­特別的加重刑罰因素,應屬第一級別強奸罪,求司法委員判被告坐牢­10年鞭打6下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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