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 Chew Daily - Sarawak Edition (Sibu)
不能挑戰“不控納吉”
法院:總檢察長擁裁量權
(布城28日訊)聯邦法院裁決,聯邦憲法第145(3)條款賦予總檢察長是否要提控某個人的裁量權,是不能被帶上法庭接受任何挑戰的。
拒發准令給律師公會等
以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丹斯里勞勿斯、馬來亞大法官丹斯里阿末瑪亞洛和聯邦法院法官丹斯里阿查哈組成的特別三司今日一致拒絕發出準令給大馬律師公會及另兩造,以挑戰總檢察長丹斯里阿班迪,就“26億令吉捐款事件”而決定不提控首相拿督斯里納吉的決定。
勞勿斯在裁決時說,聯邦憲法第145(3)條款賦予總檢察長的檢控權不僅是一項好的法律,更是一項好的政策。
“對我們而言,3名申請者(大馬律師公會及另兩造)所提出的法律課題都是趨向於一個主要的課題,即總檢察長在聯邦憲法第145 (3)條款下所賦予的裁量或檢控權是否可被審核。”
他強調,聯邦憲法對這個課題已清楚表明了立場。
吉隆坡高庭是於2016年11月11日裁決,阿班迪在“26億令吉捐款事件”中有絕對的裁量 權決定是否要提控納吉,即使法庭也不能審核或推翻阿班迪的決定,同時,高庭拒絕發出準令給大馬律師公會、首相署前部長拿督再益依布拉欣和巫統峇都交灣區部前副主席拿督斯里凱魯丁。
再益凱魯丁去年入稟高庭
根據聯邦憲法第145(3)條款,總檢察長獲賦予絕對的裁量權,以展開、進行或停止任何針對一項罪行的聆訊,而法庭不能審核總檢察長的決定。
再益和凱魯丁分別於2016年2月2及3日入稟高庭,而律師公會則是在2016年3月14日入稟高庭,除了要求高庭檢討阿班迪拒絕提控納吉的決定外,也要求高庭檢討聯邦憲法第145(3)條款賦予總檢察長的職權。
律師公會強調,該會入稟這項申請是為了展現律師公會無畏無私地維護正義,並兌現律師公會在2015年9月12日常年會員大會上所通過的議案。
阿班迪是於2016年1月26日召開新聞發布會宣布,納吉所涉及的“26億令吉捐款事件”及兩份“SRC國際有限公司”調查已結案,並表示納吉沒有涉及任何刑事犯罪行為;同時,他也把所有調查報告歸還反貪會,指示該會結案。 外,勞勿斯在本案開審前,駁回大馬律師公會要求他退出審理這起案件的申請。
他說,大馬律師公會要求他退審的申請並沒有任何理據,並說,聯邦法院只會依據提呈上庭的實據和法律來作出裁決。
代表大馬律師公會的律師湯米湯姆斯是基於律師公會將針對勞勿斯在已達法定退休年齡後,仍獲受委為特委法官續任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一職的事採取法律行動,而要求勞勿斯退審。
(吉隆坡28日訊)國際貿易及工業部第二部長拿督斯里黃家泉將會針對本地珠寶金飾業受消費稅衝擊的問題,聽取和收集利益相關者的意見,再與財政部商討和尋求圓滿的解決方案。
他說,珠寶出口每年平均為我國賺取71億9000萬令吉的進賬,而出口的主要是金、銀和白金,佔90.2%或64億8000萬令吉,其次是貴金屬,佔9.2%或6億6020萬令吉,以及仿珠寶佔0.6%或4400萬令吉。
他指出,這個行業具有巨大的潛能,而業界很多是世代相傳的生意,我國也有很多年輕有為的技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