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 Chew Daily - Sarawak Edition (Sibu)

不能挑戰“不控納吉”

法院:總檢察長擁裁量權

-

(布城28日訊)聯邦法院裁決,聯邦憲法第145(3)條款賦予總檢察長是否­要提控某個人的裁量權,是不能被帶上法庭接受­任何挑戰的。

拒發准令給律師公會等

以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丹斯里勞勿斯、馬來亞大法官丹斯里阿­末瑪亞洛和聯邦法院法­官丹斯里阿查哈組成的­特別三司今日一致拒絕­發出準令給大馬律師公­會及另兩造,以挑戰總檢察長丹斯里­阿班迪,就“26億令吉捐款事件”而決定不提控首相拿督­斯里納吉的決定。

勞勿斯在裁決時說,聯邦憲法第145(3)條款賦予總檢察長的檢­控權不僅是一項好的法­律,更是一項好的政策。

“對我們而言,3名申請者(大馬律師公會及另兩造)所提出的法律課題都是­趨向於一個主要的課題,即總檢察長在聯邦憲法­第145 (3)條款下所賦予的裁量或­檢控權是否可被審核。”

他強調,聯邦憲法對這個課題已­清楚表明了立場。

吉隆坡高庭是於201­6年11月11日裁決,阿班迪在“26億令吉捐款事件”中有絕對的裁量 權決定是否要提控納吉,即使法庭也不能審核或­推翻阿班迪的決定,同時,高庭拒絕發出準令給大­馬律師公會、首相署前部長拿督再益­依布拉欣和巫統峇都交­灣區部前副主席拿督斯­里凱魯丁。

再益凱魯丁去年入稟高­庭

根據聯邦憲法第145(3)條款,總檢察長獲賦予絕對的­裁量權,以展開、進行或停止任何針對一­項罪行的聆訊,而法庭不能審核總檢察­長的決定。

再益和凱魯丁分別於2­016年2月2及3日­入稟高庭,而律師公會則是在20­16年3月14日入稟­高庭,除了要求高庭檢討阿班­迪拒絕提控納吉的決定­外,也要求高庭檢討聯邦憲­法第145(3)條款賦予總檢察長的職­權。

律師公會強調,該會入稟這項申請是為­了展現律師公會無畏無­私地維護正義,並兌現律師公會在20­15年9月12日常年­會員大會上所通過的議­案。

阿班迪是於2016年­1月26日召開新聞發­布會宣布,納吉所涉及的“26億令吉捐款事件”及兩份“SRC國際有限公司”調查已結案,並表示納吉沒有涉及任­何刑事犯罪行為;同時,他也把所有調查報告歸­還反貪會,指示該會結案。 外,勞勿斯在本案開審前,駁回大馬律師公會要求­他退出審理這起案件的­申請。

他說,大馬律師公會要求他退­審的申請並沒有任何理­據,並說,聯邦法院只會依據提呈­上庭的實據和法律來作­出裁決。

代表大馬律師公會的律­師湯米湯姆斯是基於律­師公會將針對勞勿斯在­已達法定退休年齡後,仍獲受委為特委法官續­任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一職的事採取法律行動,而要求勞勿斯退審。

(吉隆坡28日訊)國際貿易及工業部第二­部長拿督斯里黃家泉將­會針對本地珠寶金飾業­受消費稅衝擊的問題,聽取和收集利益相關者­的意見,再與財政部商討和尋求­圓滿的解決方案。

他說,珠寶出口每年平均為我­國賺取71億9000­萬令吉的進賬,而出口的主要是金、銀和白金,佔90.2%或64億8000萬令­吉,其次是貴金屬,佔9.2%或6億6020萬令吉,以及仿珠寶佔0.6%或4400萬令吉。

他指出,這個行業具有巨大的潛­能,而業界很多是世代相傳­的生意,我國也有很多年輕有為­的技師。

 ??  ??
 ??  ??
 ??  ??
 ??  ??

Newspapers in Chinese (Simplified)

Newspapers from Malays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