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 Chew Daily - Sarawak Edition (Sibu)

●偵查逃稅工具嚴查大馬­人海外公司戶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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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局總執行長拿督沙­賓日前指出,大馬簽署了多邊稅務行­政互助公約,其中包括《自動交換情報》(Automatic Exchange of Informatio­n)。他說,明年初將會進入《自動交換情報》時代。他相信取得更多情報和­銀行資料等,稅收局將更容易展開追­稅工作。稅收局今年的徵稅目標­為1277億令吉,比去年的1141億令­吉,高出12%。

●盡責調查

上期我們談過“稅務天堂公司戶頭”照查。有些納稅人為了掩蓋自­己身為真正控制人(Controllin­g Person)的身分,可能利用一個稅務天堂­或多個稅務天堂的一間­或多間岸外公司、岸外信託或岸外基金,組成複雜的“沙爹架構” ( Satay Structure)。在“盡責調查” (Due Diligence)程序下,真正控制人都會赤夥夥­的現身在稅收局面前。

在《自動交換情報》的“通用報告標準” (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下, “須呈報金融機構” ( Report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必須嚴格執行對客戶的“可報告的戶頭” ( Reportable Account),進行“盡責調查”。目的包括( 1)鑒定誰才是真正的“戶頭持有人”(Account Holder)(即控制人); (2)戶頭的資金來源是否合­法(非法來源包括洗黑錢和­逃稅);(3)鑒定“戶頭持有人”屬於哪一個國家的居民­或納稅人,以將其財務資料傳回該­國和其他等等目的。

●25萬美元門檻

在進行“盡責調查”時,針對“現有個體戶頭” ( Pre- existing Entity Account)如一般海外公司戶頭和­稅務天堂公司戶頭等,“須呈報金融機構” 如銀行、投資機構等,將依循以下的程序或條­例:

A. 無須檢討、鑒定或呈報的“現有個體戶頭”。

一間海外公司可能有多­個銀行與投資戶頭,除非“須呈報金融機構”另做決定,不管是全部的“現有個體戶頭”或個別的“現有個體戶頭”,在某年的12月31日,其戶頭結存總額或價值,不 超過25萬美元,就無須被檢討、鑒定或呈報,直至其戶頭結存總額或­價值超過25萬美元為­止。

B.須檢討的“現有個體戶口”。(i)在某年的12月31日,一個現有個體戶頭,其戶頭結存總額或價值,超過25萬美元,就須被檢討。

(ii)在某年的12月31日,一個現有個體戶頭,結存總額或價值,不超過25萬美元,但在下一年的12月3­1日,戶頭結存總額或價值超­過25萬美元,也須被檢討。在《自動交換情報、所得稅、消費稅策略研討營》上,有參加者問道: “如果海外公司戶頭少過­25萬美元,那大馬稅收局就查不到­了嗎?”。 C.須被呈報的“現有個體戶頭”。針對以上B段落所描述­的須檢討的“現有個體戶頭”,如果是由(i)“須呈報人士”的一個或多個個體持有、或( ii)由“須呈報人士”一個或多個控制人的“非活躍非金融個體” ( Passive Non- Financial Entity)持有,將被視為“須呈報戶頭”。

一個個體被歸納為“活躍非金融個體” ( Active Non- Financial Entity),如果它的非活躍收入(如利息、租金等)少於其總收入的50%和少於50%的其資產是用來製造非­活躍收入。反之,一個個體將被歸納為“非活躍非金融個體”。全球稅收局特別關注“非活躍非金融個體”,這些無生產性的公司,大都是逃稅與洗黑錢的­工具。

D. 針對須被呈報的“現有個體戶頭”進行的檢討程序。

為了鑒定個體戶頭是否­是如以上C段落所描述­的“須呈報個體戶頭”,一個“須呈報金融機構”須進行以下的程序來鑒­定個體戶頭,是否由(i)“須呈報人士”的一個或多個個體持有、或(ii)由“須呈報人士”的一個或多個控制人的“非活躍非金融個體”持有:

1.鑒定一個個體是否是一­個“須呈報人士”。

a.檢討內部現有為了守法【包括反洗黑錢與“瞭解您的客戶”(Know Your Clients)程序】和客戶關係所保存的客­戶 資料,以鑒定是否有資料顯示“戶頭持有人”是一個“須呈報國家”的居民。這些資料包括在一個“須呈報國家”的成立地方或地址。

b.如果有資料顯示“戶頭持有人”是一個“須呈報國家”的居民,“須呈報金融機構”就必須視一個戶頭為“須呈報人士”,除非“須呈報金融機構”取得“戶頭持有人”的“自我證明” (Self Certificat­ion),或根據其擁有的內部資­料或公開資料顯示一個“戶頭持有人”並非是“須呈報人士”。

2.鑒定一個個體是否是一­個“非活躍非金融個體”而它的一個或多個“控制人”是“須呈報人士”。

針對一個“現有個體戶頭”的“戶頭持有人” ,“須呈報金融機構”須鑒定該“戶頭持有人”是不是一個“非活躍非金融個體”,而它的一個或多個“控制人”是“須呈報人士”。如果一個“非活躍非金融個體”的其中一個“控制人”是“須呈報人士”,那該戶頭必須被歸納為“須呈報戶頭”。

在鑒定過程中,“須呈報金融機構”須優先順序,依據以下的指南最可適­合的情況:

a.鑒定一個“戶頭持有人”是否是一個“非活躍非金融個體”。

為了鑒定一個“戶頭持有人”是否是一個“非活躍非金融個體” ,“須呈報金融機構”必須取得“戶頭持有人”的“自我證明”以確定其地位,除非根據其擁有的內部­資料或公開資料顯示一 個“戶頭持有人”是一個“活躍的非金融個體”或是金融機構(非推行國的投資個體除­外)。

b.鑒定一個“戶頭持有人”的“控制人”。

為了鑒定一個“戶頭持有人”的“控制人”,一個“須呈報金融機構”可以依賴為了遵守反洗­黑錢與“瞭解您的客戶“程序所取得的客戶資料。

c.鑒定一個“非活躍非金融個體”的“控制人”是否是一個“須呈報人士”。

為了鑒定一個“非活躍非金融個體”的“控制人”是否是一個“須呈報人士”,一個“須呈報金融機構”可以依賴以下的資料:

i) 針對一個或多個“非活躍非金融個體”持有的“現個體戶頭”,而其戶頭結存總額或價­值,不超過100萬美元,為了遵守反洗黑錢與“瞭解您的客戶”程序所取得的資料。

ii)從“戶頭持有人”或“控制人”取得的“自我證明”關於他在“須呈報國家”的稅務居民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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