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 Chew Daily - Sarawak Edition (Sib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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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城11日訊)聯邦法院即將鑑定,任何在大馬出生卻不獲大馬或任何一個國家公民權的“無國籍孩子”到底是否可獲得大馬的公民權。
以聯邦法院法官丹斯里哈山拉、丹斯里再潤阿里和丹斯里阿布沙瑪組成的聯邦法院三司今日一致發出準令給3名無國籍的孩子,以讓他們上庭挑戰國民登記局和政府等3造拒絕發出公民權給他們的決定。
法官哈山拉認為,法院將通過審理這3宗案件,一勞永逸的解決國內多個無國籍孩子的課題;這也將是法院首次針對無國籍孩子的法律課題進行詮釋。
■法院裁決具深遠影響
其中一名6歲無國籍男童林祖義的代表律師蘇仁登說,聯邦法院的裁決將具深遠的影響,特別是對那些迄今仍淪為“無國籍人球”的孩子。
林祖義是在大馬同善醫院出生,這符合了聯邦憲法第14(1) ( b)條款所闡明的出生地原則(jus soli),不過,其父親林振賢与泰籍生母麗普達在生下林祖義時并沒有正式注冊結婚,這也引發了林祖義到底是否為泰國公民 的問題。厘清是否須先證明血統在這3宗案件中,林祖義和另一宗19歲不願具名少年的案件代表律師為聯邦法院退休法官拿督斯里哥巴斯里南、蘇仁登和拉蒂花,在這兩宗案件中,法院將鑑定的唯一法律課題是,在鑑定一個人是否可獲得公民權之前,是否必須預先證明其血統。
根据聯邦憲法第二目錄第二部分的第1(e)條文,政府將依据出生地原則和血統原則( jus sanguinis)來決定一個人是否可獲得公民權,因為聯邦憲法條款已清楚闡明,除了鑑定出生地外,一個人是否可獲得大馬公民權也得胥視其雙親的國籍及血統。
換言之,任何公民權的申請案件皆必須證明申請者是無國籍,或有證据顯示申請者并非其它國家的公民。
在另一宗無國籍男童的案件中,法院批准男童的首席代表律師拿督賽樂斯達斯提出7道法律課題,當中包括鑑定一個在大馬出生卻在出生1年後無申請大馬或任何一個國家公民權的孩子,是否符合聯邦憲法第14(1)(b)條款以及第二目錄第二部分的第1(a)及1(e)、第2(3)條文的條件而獲得大馬的公民權。
同時,法院將鑑定聯邦憲法第二目錄第二部分第1(e)條文所指的“不是出生於任何國家的公民”字眼,是否要求孩子證明其親生父母不是外國公民,或只須根據聯邦憲法第二目錄第二部分第2(3)條文來證明孩子沒有要求公民權即可。(以上人名皆譯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