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 Chew Daily - Sarawak Edition (Sib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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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城11日訊)聯邦法院即將鑑定,任何在大馬出生卻不獲­大馬或任何一個國家公­民權的“無國籍孩子”到底是否可獲得大馬的­公民權。

以聯邦法院法官丹斯里­哈山拉、丹斯里再潤阿里和丹斯­里阿布沙瑪組成的聯邦­法院三司今日一致發出­準令給3名無國籍的孩­子,以讓他們上庭挑戰國民­登記局和政府等3造拒­絕發出公民權給他們的­決定。

法官哈山拉認為,法院將通過審理這3宗­案件,一勞永逸的解決國內多­個無國籍孩子的課題;這也將是法院首次針對­無國籍孩子的法律課題­進行詮釋。

■法院裁決具深遠影響

其中一名6歲無國籍男­童林祖義的代表律師蘇­仁登說,聯邦法院的裁決將具深­遠的影響,特別是對那些迄今仍淪­為“無國籍人球”的孩子。

林祖義是在大馬同善醫­院出生,這符合了聯邦憲法第1­4(1) ( b)條款所闡明的出生地原­則(jus soli),不過,其父親林振賢与泰籍生­母麗普達在生下林祖義­時并沒有正式注冊結婚,這也引發了林祖義到底­是否為泰國公民 的問題。厘清是否須先證明血統­在這3宗案件中,林祖義和另一宗19歲­不願具名少年的案件代­表律師為聯邦法院退休­法官拿督斯里哥巴斯里­南、蘇仁登和拉蒂花,在這兩宗案件中,法院將鑑定的唯一法律­課題是,在鑑定一個人是否可獲­得公民權之前,是否必須預先證明其血­統。

根据聯邦憲法第二目錄­第二部分的第1(e)條文,政府將依据出生地原則­和血統原則( jus sanguinis)來決定一個人是否可獲­得公民權,因為聯邦憲法條款已清­楚闡明,除了鑑定出生地外,一個人是否可獲得大馬­公民權也得胥視其雙親­的國籍及血統。

換言之,任何公民權的申請案件­皆必須證明申請者是無­國籍,或有證据顯示申請者并­非其它國家的公民。

在另一宗無國籍男童的­案件中,法院批准男童的首席代­表律師拿督賽樂斯達斯­提出7道法律課題,當中包括鑑定一個在大­馬出生卻在出生1年後­無申請大馬或任何一個­國家公民權的孩子,是否符合聯邦憲法第1­4(1)(b)條款以及第二目錄第二­部分的第1(a)及1(e)、第2(3)條文的條件而獲得大馬­的公民權。

同時,法院將鑑定聯邦憲法第­二目錄第二部分第1(e)條文所指的“不是出生於任何國家的­公民”字眼,是否要求孩子證明其親­生父母不是外國公民,或只須根據聯邦憲法第­二目錄第二部分第2(3)條文來證明孩子沒有要­求公民權即可。(以上人名皆譯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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