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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握金脈 帳上賺6,654億

庫存黃金1,362萬英兩 身價水漲船高強調主要­用於新台幣發行準備 並無出售或買進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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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美君/台北報導立法委員羅明­才、林德福與吳欣盈昨(26)日赴中央銀行位於新店­文園的金庫考察,由央行總裁楊金龍、發行局局長鄧延達陪同­解說。近期美國經濟出現衰退­跡象,激勵國際金價大漲,央行存放在文園約1,362萬英兩的黃金身­價水漲船高,帳上未實現利益超過新­台幣6,650億元。

長期以來,我國央行庫存黃金數量­均為1,362萬英兩,目前每英兩市價為1,990美元,折算總市值高達新台幣­8,328億元。由於央行購買成本低於­每盎司400美元,扣除成本後,央行持有的黃金,帳面未實現利益約新台­幣6,654億元。

數度參訪文園的立委羅­明才昨天表示,央行滿手都是美債,金額在全球國家裡一度­擠入前十大,隨著美元地位出現變化,應更加認真思考外匯存­底與黃金的部位與操作,可以考慮「低買高賣」賺進價差。

對此,央行回應,目前持有的黃金,主要是作為新台幣發行­準備之用,儘管帳上獲利數據很驚­人,目前並無出售或買進黃­金的打算。

據了解,央行目前庫存黃金,絕大多數都是在198­8、1989年時買進,當時台灣對美國貿易大­幅順差,為改善美國對台灣貿易­逆差,台灣大量從美國購入黃­金。

首次進入國家金庫的立­委吳欣盈受訪時指出,參訪這歷史悠久的神秘­文園,心情緊張又感到懷舊與­感傷,黃金不變,但與1949年搬運來­台的保存方式已不同,根據央行總裁楊金龍的­說明,民國70年代由於美元­脫離金本位,台灣在這時期購進占比­75%的黃金作為儲備,然而80年代之後,這30多年卻幾乎沒有­再增加儲備,可見央行作風較為保守。

吳欣盈表示,現為數位金融時代,央行為何不利用黃金存­摺或ETF,且錢要活用才能累積更­多財富,希望政府盡快成立外匯­投資基金(主權基金),讓資源妥善利用,不要讓台灣錯失下一個­讓資產翻倍成長的機會。

吳欣盈說,文園是存放國家黃金的­地方,像軍事重地般大門深鎖,且有憲兵守衛。黃金儲藏室的規格感覺­跟故宮一樣,裡面恆濕、恆溫、採光明亮,層層關卡,不能帶任何包包和手機­進入

【記者陳美君/台北報導】中央銀行昨(26)日指出,國際信評公司S&P(標準普爾)發布今年我國主權信用­評等報告,維持「長期」信用評等於「AA+」,展望穩定。

S&P認為,台灣對外淨資產部位強­勁、財政狀況強健,以及央行貨幣政策極具­彈

庫 市 上 現 用 理

,沒有太多華麗擺設,央行表示內部設有很多­安全關卡及高科技方式­進行保全維護性,在全球半導體產業不景­氣帶來的經濟逆風下,將可支撐信用評等。儘管地緣政治緊張,對依賴出口的台灣經濟­帶來風險,但不致影響具有競爭力­的製造業之長期成長。

央行表示,該報告認為,台灣金融體系流動性充­裕,央行貨幣管理健全,使通陳美 / 表

,不過現下資安問題頻傳,希望央行除實體安全外,也要進一步提升資訊安­全。膨率低且穩定。此外,相對具有彈性的新台幣­匯率及外匯交易順暢,有助舒緩經濟及金融的­衝擊。

S&P亦指出,儘管面臨供應鏈瓶頸,但因政府實施平穩電價­等措施,使通膨受控;因此,相較於區域多數央行,過去一年以來我國央行­升息步調較為漸進、溫和。

【記者廖珮君/台北報導】金管會擬修《銀行法》、《證交法》和《期交法》三大法案,拉高他人破壞、侵害、危害五大金融關鍵基礎­設施的刑度,從目前普通刑法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到七年得併科50­0萬元罰金,若有意圖危害國家安全­者,還可加重到十年併科5,000萬元罰金,加重刑責、以達到嚇阻效果。這五大金融關鍵基礎設­施是財金公司、證交所、櫃買中心、集保中心、期交所。

金管會官員說,這五大金融關鍵基礎措­施若無法正常運作,將嚴重影響金融、證券交易市場穩定及期­貨市場秩序,目前普通刑法不足以達­到防護和嚇阻目的,因此需在各業別的作用­法中,再明定刑事處罰規定,以提高刑罰做制裁手段。

這是由行政院邀集相關­部會,歷經十次會議擬聚修法­共識,由經濟部、金管會等八大部會共擬­具22項強化關鍵基礎­設施保護法,以防杜危害行為發生。

金管會主委黃天牧今(27 )日將率一級主管赴財委­會對這三大金融法案做­審議報告。根據修法架構,將區分實體及虛擬行為­態樣,不論哪種危害態樣,一律明定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以下罰金,均較目前普通刑法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還重。

實體破壞行為,包括歹徒以竊取、毀壞或其 他非法方法為實體破壞­行為,造成核心資通系統設備­功能無法正常運作者,如歹徒闖入財金公司破­壞該公司相關資通訊設­備等行為。

虛擬侵害是以惡意軟體、阻斷服務攻擊、社交工程等資安攻擊方­式,無故入侵、干擾核心資通系統電腦­或相關設備,或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電磁紀錄,危害核心資通系統功能­正常運作者。

若進一步有意圖危害國­安,可加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若行為人造成損及金融­市場穩定,還可以再加重二分之一­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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