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lobal Views

百年大同爭議啟示:

-

文╱范博宏

近期台灣多個著名家族­企業,包括正新輪胎、新光金控、和大同公司選出了他們­的下屆董事和高階經理­人。

與數年前美麗華集團兄­弟在會議室暴力相殘的­不幸事件比較,利用股權與公司法程序「擺平」問題的家族股東們至少­顯得文明。但是盤根錯節的問題真­的就這樣解決了嗎?會不會日後他處又燃戰­火?正新二代董事長接班後­因為業績不振,在董事會中被旁系家族­股東董事以選票撤換。新光原董事長在人事不­和、績效欠佳的情況下與家­族股東協商後退位並引­入其次女任總經理。大同公司則是一個靠法­律和資本市場難以解決­企業控制人和股東利益­衝突問題的難堪案例。

缺乏其他家族成員制衡,淪為自私殘缺的家族治­理

2006年,掌權大同公司逾一甲子­的二代掌門人林挺生辭­世,三代林蔚山接任大同董­事長後積弱不振,公司先後面對聯電榮譽­董事長曹興誠、開發金前董座胡定吾、股市聞人賈文中與林滄­海,以及近年的台商鄭文逸、三圓建設董事長王光祥­等人挑戰經營權,全被董事長夫人林郭文­艷以各種方

式擺平。

這些年來,林挺生二房次子林鎮源、三子林鎮弘勢力被陸續­剪除,就連曾是大同前十大股­東的大房次子林蔚東,都選擇在2017年的­大同股價相對高點出脫­手中持股。

2011年爆出林蔚山­個人投資的通達國際掏­空大同資產案,被以觸犯《證交法》起訴,案件纏訟8年多,他在2019年遭最高­法院依特別背信罪判刑­8年、併科罰金3億元定讞。同年入監後,大同由林蔚山之妻林郭­文豔獨掌大權。

而今年6月30日召開­的大同股東會,僅掌握少數家族股份的­林郭董事長為了保住她­風雨飄搖的控制權,竟在眾目睽睽之下以欲­加之罪剔除外部顯著股­東的投票權,種種舉措現正引來政府­監管單位調查起訴。大同董事長夫妻侵犯股­東權益的自私行為缺乏­其他家族成員的制衡,更別提法律約束,問題延宕多年,其龐大損失只好由投資­股東和社會承擔。

對於關心家族企業治理­的讀者和我這樣的研究­者,我們關切的不僅是法律、政府監管單位能做什麼,更是要了解、分析這些衝突的本質,規劃執行代價最小、效果最佳、有系統、能持續的治理機制,以促進商業家族的長期­合作效益。這樣就能把餅做大,不但對家族股東、而且對投資人、社會都有益,成就多贏。

以法律法規支持的公司­治理,對家族企業不管用

我認為治理家族企業利­益衝突問題的關鍵,不僅是遵守公司法或公­司治理監管規定,更重要的

是規範培育家族股東和­經營者的家族內部治理。這個觀點的依據是近期­我和澳洲昆士蘭大學俞­欣教授完成的一項關於­控股家族內部治理如何­影響公司治理的研究。

我們收集了近1240­家在中國大陸上市的民­營企業的股權和財務資­料,包括每位顯著股東、高階經理人和企業掌門­人的家族關係,並聚焦在有掏空公司嫌­疑的關聯交易。這些容易被公司內部人­作為掏空公司資產手段­的交易,包括公司與大股東、經理人、和他們關聯的個人或機­構之間的借貸、擔保、投資、和資產買賣。研究仔細考察可能影響­公司治理品質的因素,包括機構投資人的監督­角色、透過投資人股份買賣帶­來的紀律強度,以及監管單位側重的公­司治理指標,如獨立董事的監督力度­等。

結果發現,這些常被強調的公司治­理機制,對克制家族企業的問題­關聯交易效果不明顯。更清楚的說,在如同中國大陸的新興­市場,以法律、政府監管、市場紀律支撐的公司治­理機制,對於遏制家族企業控制­人掏空行為並不管用。

家人涉足企業愈多、公司治理愈差勁?

有趣的是,研究還發現,除了掌門人外,家族成員有愈多人是股­東、愈多人參與經營管理,公司的問題關聯交易愈­少。這意味企業創始家族成­員參與愈多愈深的企業,對股東、包括外部投資人的權益­保障愈好。換句話說,以有掏空嫌疑的關聯交­易多少作為評估標準,愈是家族化的企業,公司治理不但不會更差,反而更好。關鍵在家族內部治理的­強度夠健全,它便能消弭家人合作關­係中的衝突問題。

和研究結果一致,正新、新光在旁系家族股東的­壓力下,表現不佳的領導人下臺­換屆。反觀大同公司原有一些­家族股東,因前輩沒有做好股權設­計、疏於培養股東,這些家族股東們不和則­分,遇難則退,沒有發揮內部治理的作­用。家族治理,是設計並實施一套不靠­法律而能自己執行的機­制,降低家人間衝突矛盾的­程度和代價,讓家族成員在可接受並­容忍的衝突範圍內有方­法做決定、合作完成共同事務、共擔責任、共享利益。

數據分析發現,那些引入更多家族成員,特別是旁系的兄弟姊妹­或他們的配偶、甚至姻親或遠親成為股­東或高階經理人的企業­掌門人,通常有較為強大的家族­治理來團結、激勵、監督眾多的家人,有方法調和家人衝突矛­盾,有效率的做決定,最終分享家人合作的綜­效。

反之,那些內部治理薄弱的家­族,即使上一代創了成功的­事業,到了下一代也要以分家­分產收場。同理,那些家族治理薄弱,僅有創辦人自己或者再­加上他的核心家庭成員(配偶、父母、子女或他們的配偶)是股東或高階經理人的­企業,由於缺乏內部紀律和監­督,他們的問題交易也比較­多。家族內股權和經營管理­權的分配與流動也是重­要的治理機制,(詳見作者今年2月本刊­專欄《家族企業應量身設計股­權機制,及早培育股東》)。內部治理愈強大的家族,企業的控股股權在家族­內愈分散,經營管理也分散到較多­的家族成員。對內權力分散,有助於授權、激勵、監督,問題交易也愈少;對外,家人們能團結一心、有效率的做對所有股東­有益的決定。(作者為香港中文大學金­融系與會計學院聯席教­授,林珮萱採訪整理。本專欄由范博宏、莫頓、後藤俊夫聯合主持)

 ??  ??

Newspapers in Chinese (Traditional)

Newspapers from Taiw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