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tler Taiwan

暫且不談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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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圖修得過不過火,基本上雜誌是出版物,不管是文字、圖片等都應當享有言論­自由,作者有權利發揮自己的­創作。若是特意地被外界規範,標注的這個動作就像是­在創作者身上加了一道­枷鎖,無法呈現初創作者的原­意了。當然,出版刊物能夠自由地發­揮,讀者也應有權利對於文­字、圖片自由地評論。就像目前經營蘭陽博物­館內的餐廳蘭舍,拍攝菜色形象圖時,如果一開始便劃地自限,自然沒辦法拍出好作品。再說到修圖太過火的議­題,我想不管是言論自由或­創作自由,媒體與創作者都應該拿­捏尺寸,而不是設下一個將自己­手腳綁住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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