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窗夾傳單 商家吃50張罰單
又一起在車窗上夾廣告單小商家遭清潔局重罰的案例!張先生近日在皇后區新開一家Spa館,為加強宣傳,他派出員工在街邊停泊的汽車擋風玻璃上夾放廣告單。上周,張先生一次收到來自清潔局厚厚一疊、共50張每張75元的罰單,他大喊吃不消,直問:「街上到處都有人在發傳單,怎麼只罰我呢?」在中國和台灣,在車窗或擋風玻璃夾放傳單是常見的廣告手法,但在紐約市,這 卻是違法行為,罰金是由廣告張數累計,張先生此次面臨3750元罰款。上月,一餐館業者因此遭罰4000元。對於初創業者,這些不是小數字。張先生說,清潔局是依循廣告單上的店名及地址寄送罰單給他。
清潔局規定,嚴禁任何人把任何傳單、海報、廣告、告示、標誌、貼紙或其他印製品放附在車輛的擋風玻璃或車輛的任何一部分。每一張傳單、海報或任何廣告最低罰款是75元,最高是100元,罰金的計算方式以張數累計。雖有上庭辯護的機 會,但只要廣告出現店名、電話號碼或其他相關訊息,將自動被當作違法處置。第二次違反相同法規者,罰金將加倍,最低150元、最高200元。律師朱益民說,清潔局規定中所指的廣告單上的店名、地址、電話等都是可反駁的認定(rebuttable presumption),等於初步證據成立,張先生若能提出其他反駁證據才可能取消罰單,比如廣告單原本是放在Spa館中供訪客取閱,是被惡意取走發送、狂風吹走等反駁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