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證人名單遲交 請法庭制裁
●布碌崙居民陳先生問:我在三年前與一非裔男子於住家附近發生擦撞,他在變換車道時沒有打方向燈,我撞上了他的廂型車,造成我身上多處受傷。後來打官司時,法庭命令我們在2012年10月15日之前,將兩方證人列名並交給對方,當時我跟我的律師一一列出所有證人姓名,但對方說他沒有證人。去年開庭前兩周,這個非裔男子才告訴我們他有三、四個證人,害得我跟律師措手不及,整個官司過程非常不順。最近對方律師提交一份報告,那三、四位證人便是該報告中負責拍照、測量、錄影跟現場重建的人,且根據報告內容,這些證人在去年8、9月時就已存在,是對方故意不告訴我們。是否有方法反制他們呢?
朱益民律師答:對方打算叫這些證人出庭,卻又故意拖延繳交名單,你可以要求法庭嚴厲制裁對方,可以要求法庭判對方不能由這些證人作證, 或只有2012年10月15日前繳交名單中的證人才可作證。更嚴重也可以要求對方繳納你的律師費,因為為了準備該案,你花了很多律師費。另外,若在開庭前就知道對方故意拖延證人名單,可以向法庭要求延期開庭。
(本版均由記者許雅鈞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