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獵狐」專案抓海外貪官 有用嗎?
中國公安部決定動員全國公安機關,即日起到年底展開「獵狐2014」專案,全面緝捕逃往境外的經濟犯(主要指貪官)。這類消息近年幾乎年年談、常常談,但總是雷聲大、雨點小,宣導政令的意義大於反貪和維護正義的功效。當局未徹底檢討當前貪官外逃為何如此容易,更未找到對症下藥的有效處方。
開門見山說,貪官外逃,難以抓捕,問題出在中共自己。或許除了習近平、王岐山等少數核心領導真心要把貪官肅清,繩之以法外,多數官員包括曾「撈過油水,雨露均霑」的幹部,恐怕都未真心對待和處理貪官外逃問題。這既是「官場氣候」,也是「潛規則」。「同行」「同好」東窗事發後有辦法者「走關係」大事化小、小事化無;沒辦法者才走人,潛逃海外,也是走了一人、救了一大票人,看你能奈我等何?
貪官想外逃,事先預留退路,「裸官」就是跡象。廣東部分地區官員要交出護照,說明「裸官」是貪官的「幼蟲期」,先把妻小子女,甚至父母兄弟姊 妹都安頓外國。但收繳護照有效嗎?還有偷渡、用假護照出境,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堵住貪污才是正途。先談堵人,以中共控制之嚴、層級節制之密,上下級之間誰貪腐、誰廉潔,不可能不知;「裸官」不用已在官場推行。這是忠誠度和清廉度的第一道檢驗。再談堵錢,中國實施外匯管制,銀行都屬公營,要訂辦法防止民眾和貪官假借人頭匯款至外國,發現不正常匯款就舉報調查,對中共可謂易如反掌,但為何那麼多貪官還是能匯上億人民幣財富至國外,要說無人暗助掩護,或睜隻眼、閉隻眼,其誰能信?從這些生態,可一葉知秋。訂規矩、防貪腐,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是玩真的還是玩假的,只是作戲給人民看,大概不難判斷。裸官、貪官,官官相護,有本事的外逃,逃出去一了百了,抓回來審判,反而牽扯出一大串,拖累老同志和幹部。這種「人情味」正是貪官難絕,外逃者難抓、不想抓、不敢抓的主因。
外國的配合又如何?2008年來,中國從54個國家地區引渡730餘名重大經濟犯,但依中國社科院報告,90年代迄今,外逃貪官1.6萬至1.8萬人,攜帶贓款達8000億人民幣(合1284億美元),抓回比率太低無異鼓勵貪官外逃。缺乏引渡條約是最重要原因。去年5月,全球僅36國與中國簽訂引渡條約,主要西方國家都不在列。中國崛起,國際影響力增加了,怎麼不外交出擊,和西方國家,尤其貪官偏愛的美、加、澳、紐等國簽訂引渡條約,把大把貪官引渡回國受審,並追回外逃巨額贓款?這個關節說來複雜。中國貪官帶來巨額財富,有利外國經濟。舉凡合法投資移民、在外國設廠辦企業,或用虛假貿易將贓款轉移外國銀行,都有利外國,寄望外國主動協助中國肅貪,幾乎如緣木求魚。再說,從國際競爭角度看,中國貪官外逃,挾帶巨額資金,如果外國情報單位能掌握,對資金流向、洗錢手法、中國的黨政關係等一一探明,成為有用情 報,關鍵時刻說不定用來反制中國,維護本國利益。送上門的dirty money和dirty person,正是dirty job情報工作的禮物。譬如中共高官子女在美國置產、財務流動路徑,美國難道不掌握運用?貪官牽制中國,破壞其政權形象,可能是外國協助中國外逃貪官不積極的背景原因。消極上看,即使中國能發現貪官行蹤,且有引渡條約了,真要引渡也不易。貪官隨時可運用回國會遭遇死刑(例如加拿大引渡走私犯賴昌星),引渡是政治迫害等對抗。由於中國和外國司法制度不同,證據認定寬鬆不一,人權保障標準也歧異,財產要證明是貪腐所得更不易。如何取信外國政府協助緝捕貪官,每一道門檻都可能成為阻礙貪官引渡的護身符。中國國際影響力日增,習近平既高舉反貪和廉政大纛,不懼肅貪傷害國家形象,何不借機動員國際力量,協助中國「清理門戶」。包括主導召開國際反貪會議、與重要國家談判協商、簽訂系列引渡條約、大規模國際合作緝捕外逃貪官。以中國當今國力,多少能起一些作用。捨此不由,「獵狐」專案恐又成另一場對內的政治秀,有用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