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他移車再抓酒駕 警違誠信
吳姓男子在餐廳飲宴,轎車擋到住戶出入,警察要求移車卻尾隨抓他酒駕,罰錢並吊扣駕照;他不服,提行政訴訟,法官認為員警執法違反誠信原則,撤銷原處分。「是警察叫我移車,否則我不會酒駕」,吳獲悉判決勝訴,感慨是遲來的正義。竹北警分局長葉志誠表示,警方絕對不會明知吳姓男子有喝酒還要他開車,故意陷他於不義,但仍尊重法院判決。
吳姓男子3月3日深夜11時多,把轎車停在竹縣湖口鄉成功路上,到附近餐廳飲宴,居民報案車子擋到住家出入,員警到餐廳找車主,吳立即出面。當時警方要求吳盡速把車移開,他馬上把車開至信勢國小附近,不料,員警卻跟隨在後,見他停妥後,即要求酒測。吳酒測值為零點一八毫克,遭罰新台幣1萬9500元、吊扣駕照一年,還要參加道安講習。「警察的做法根本是陷我於不 義」,吳說,警察叫他移車時,他明確告已喝啤酒,但警察未理會,也沒告訴他可代駕移車。但警察職務報告登載,吳未說明自己有喝酒,是處理違停後,深覺他臉部潮紅才盤查酒測。法官認為,警察當時顯然已發現吳身上有酒氣,知道吳有飲酒,就不該要求駕車。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察對已發生危害或判斷易生危害時,得予以攔停或要求酒測,規定所稱「易生危害」是駕駛自主所造成,但吳「易生危害」的情況,是因為信賴員警而配合要求移車所致,警方舉發行為已違反誠信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