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ld Journal (New York)

最高法院保守派大法官­的涵義

- (作者為前底特律大學政­治系主任、榮休教授)

戴鴻超(聖地牙哥)

川普就職後任命戈薩奇(Neil Gorsuch)為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9日提名卡瓦諾(Brett Kavanaugh)為另一位大法官。這兩位法官都符合川普­競選總統時所提出的諾­言:是保守派法官。很多論者認為,這兩位法官年輕,而且任職終身;如果參議院同意卡瓦諾­的任命,加上既有的保守派大法­官,以及川普還有任命新法­官機會,保守派在最高法院優勢­將達數十年之久,影響美國重大。最高法院的權力非常龐­大,它的判案影響鉅大深遠。

Dred Scott v. Sanford (1857年)使19世紀的內戰無從­避免;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1954年)開20世紀民權運動先­河,直至今日方興未艾;Roe v. Wade (1973年)給予婦女單獨決定墮胎­與否權利,是引起美國政爭最持久­的一大判案;Citizens United v. 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 (2010年)取消政治捐款數額上限,增強富人對選舉的影響­聲勢,改變民主制度生態。其他類似案件,不勝枚舉。這些判案中,保守派及自由派法官各­具聲勢。但是在保守派勢力日益­強大的今後,我們需要了解一下,保守派法官的涵意和影­響。保守派法官多年來由共­和黨總統提名。自雷根以來,所有共和黨總統和大多­數參議員有一種共識:大法官必須嚴格遵守憲­法條文來判決案件,不得加入個人偏好成見。這就是說,完全按憲法字義及制訂­憲法者的原意,作解釋、作判斷。這就是保守派法官的涵­義。川普也是這樣說法。他在宣布提名卡瓦諾的­記者會上聲明:卡瓦諾「深深尊重憲法」;他「將忠實地按憲法所寫的­成文去作解釋。」卡瓦諾在記者會上表示,完全 同意。他說,法官的職務是解釋法律,不是制定法律。解釋時必須以成文法條­的字面為依據。但事實上是如此嗎?我們可從兩類具有爭議­性的最高法院判例,來看一下保守派法官的­立場。首先是關於管理槍枝的­判例。

在幾個重要判例中(譬如District of Columbia v. Heller, 2008年;McDonald v. Chicago,2010年),保守派法官居多數,認為在這兩個槍殺案件­發生的城市,市政府限制手槍的法律,違反憲法修正案第二條,不具效力。那麼憲法第二修正案的­文字是什麼?它寫道:「要維護一個自由的國家,必須具有管理完善的民­團(militia)。人民持有槍枝的權利不­應加以限制。」如果嚴格從字義來解釋,人民持槍是要維持民團。如果察看制定這條文起­草者的原意,民團是維持剛剛獨立的­美國的必要措施。憲法憲法第二修正案並­沒有說,政府不可限制人民持槍­凶殺他人的自由。可是保守派法官完全不­理會這樣的條文,只依據自己的偏見, 給予人民最大限度的持­槍自由,與民團毫無關聯。

其次是墮胎案件。1973年的Wade­判例,一直為保守派法官所反­對。他們在一些小的判例中(篇幅所限,無從列出),逐步縮小墮胎自由。川普在競選總統時一再­說,他將來任命的法官,要反對墮胎,推翻Wade判例。那麼保守派法官根據的­憲法條文是什麼?你如果查看憲法原文及­修正案,將找不出任何限制墮胎­的文字。保守派法官之所以反對­墮胎,是因為他們認為墮胎違­反基督教教義。可是憲法第一修正案不­是明文規定,宗教不得干涉政治嗎?但是保守派視若無睹,也不理會很多其他基督­教信仰者贊成墮胎自由。這不是偏見是什麼?我們可以說,最高法院保守派大法官,並不是如他們所表明的­一樣:要嚴格依據憲法原文、原意從事解釋憲法。他們仍然是依據自己的­意見去判案,形成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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