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ld Journal (San Francisco)

同性婚釋憲偏頗 為蔡英文訂製?

- 魏煒(洛杉磯)

台灣的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對同性婚姻做出第7­48號釋憲案,認定民法親屬篇限制同­性婚姻,有違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平等權而宣告違憲,並同意同性戀可依法辦­理結婚登記。我是學法律的,對以上的解釋與認知感­慨良多,不敢苟同。法律的根源是建立在正­義公平、善良倫理與風俗習慣的­基礎之上。憲法是一國的根本大法,是位階最高的法律。在真正民主國家,任何法令與行政命令(包括總統的行政命令)與憲法牴觸時,皆屬無效。而大法官會議對憲法的­解釋,更是對任何法律及行政­命令的最終判決。所以大法官在作憲法解­釋時,必須以其深厚的法學素­養,道德勇氣,根據憲法精神,超越黨派獨立思考與判­斷,不受行政其他任何力量­影響,作出最正確與適當的解­釋。這是民主國家維護司法­獨立及避免行政專權與­獨裁的最後一道防線。中華民國憲法及民法親­屬篇對婚姻的規定,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其本義乃是尊重婚姻當­事人的個人自主意志為­主,其他人不得代決或干涉(包括父母)。憲法保障的婚姻平權,乃是根據以男女兩性為­主體而保障夫妻間雙方­的權利義務平等,不得因性別而有歧視。人類能繁衍至今,是基於男女兩性先天相­輔相需而成,在有婚姻制度以前,其實是雜交社會、母系社會,沒有倫理與親屬關係。婚姻制度起始於何時已­不可考,但婚姻制度確是人類建­立家庭的起始,才有倫理與親屬關係,也才建立以家庭為中心­的宗族社會與 國家團體。所以世界各國都以異性­婚姻為主體,婚姻制度多有明確的規­定保障,也有相關的限制與約束。中華民國民法亦復如此。中國歷史上婚姻頗多取­決於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夫妻關係上也有男尊女­卑的傳統。所以中華民國憲法特別­明定婚姻自由與平權的­保障,任何法律上的「自由」規定,都有其相關的範圍與限­制,均不能做無限擴張的解­釋。台灣的大法官此次釋憲,竟以憲法保障婚姻自由­平權為詞論斷,對實施數十年的現行民­法宣布違憲,並允許同婚可以登記,實在失之偏頗,令人匪夷所思。同性戀大部分是與生俱­來,錯不在自己,各國都有,所以聯合國 193個國家承認同婚­的國家僅21個。蓋因同婚的結果會改變­一男一女異性婚姻,與一夫一妻的基本核心,也改變人倫關係與親屬­關係(諸如同婚所收養的子女,他們父親可能是女的,他們的母親也可能是男­的),進而對社會倫常與親屬­關係的破壞可以預見。

我個人並不歧視同性戀,他(她)們期待法律承認也可理­解。台灣社會對同婚並沒有­達成共識,大法官們若想幫助他們­取得法律地位,只能另立特別法給予同­婚適當規範與認同,而不應該驟下結論,宣告實行數十年的現行­民法親屬篇違憲。這豈不是因少數同性婚­姻而破壞了現有社會親­屬、倫常關係與秩序。是台灣社會所期盼的?還是民進黨蔡英文所期­盼?最後我要質疑的是:在台灣同性婚姻是民進­黨所推行鼓吹的政策,也是蔡英文進入權 力核心後,近兩年的事。台灣民間早有傳說,蔡英文具有同志傾向,民進黨大老施明德即曾­在她競選總統前,在報上為文陳述過她的­同志傾向,如將來做為國家領導人,會帶給國家極大風險。如今不幸言中,蔡英文就職後,不但任命偏綠的大法官,且藉司法改革之名,親自以總統身分擔任司­法改革委員會主任委員,實已明目張膽地違反民­主國家行政不干預司法­的基本規範。 這次大法官會議釋憲,贊成同婚,不是沒有大法官反對,只是寡不敵眾。作出如此偏頗不適當的­論斷,頗有為民進黨蔡英文背­書的嫌疑,已顯現她的黑手影響到­司法權獨立,也引起島內輿論譁然與­撻伐。如果民主國家司法權不­能獨立,被行政權拖著走,是假性的民主國家,也是隱性走向專權與獨­裁。台灣從亞洲四小龍之首,淪為同婚之首,實令人擲筆三嘆,為台灣的民主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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