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od Industry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相关解读

徐兴利 黄家伟本刊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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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健康的投资日益加大,服用保健品的人越来越­多,但保 健食品市场却乱想丛生,给消费者带来了诸多困­扰。为此,2016年12月14­日,国家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细则》进一步规范了保健食品­生 产,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消­费环境。

年12月1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以下简称《细则》)解读,《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 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有关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公开征求和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相关专家及行业组织等­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多次研讨论证,组织制定的。

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健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书面审查、现场核查 等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 查应当遵循规范统一、科学高效、公平公正的 原则。

食药监部门的职责划分

《细则》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总局负责制定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标准和程 序,指导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保 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保健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流程,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负责日常监管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选 派观察员,参加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负责现场核 查的全程监督,但不参与审查意见。

《细则》与《食品生产许可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关系

一是《细则》是在《食品生产许可办法》 和《通则》等食品生产许可管理体­系框架下, 专门制定的,《细则》是《食品生产许可通 则》的二类文件。主要原因是基于保健食­品生 产在产品剂型、原辅料使用、生产工艺、质量 标准、功能声称等方面的特殊­性,以及保健食 品实际大生产条件应该­与前置注册审批的中试 生产条件相匹配。

二是为确保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完 整性和可操作性,将《通则》中的通用条款融 入《细则》,使两者合二为一。《通则》明确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细则》与《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MP)的关系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GMP)于 1998年颁布实施,对生产许可和日常生产­提出 了相关要求。主要分为人员管理、卫生管理、 原料、贮存与运输、设计与设施、生产过程、 品质管理等7个部分共­140项审查条款,但因标 准修改完善工作滞后,很多技术审查项目已不 能满足当前保健食品生­产监管实际需要。如缺 少原料提取物和复配营­养素管理的相关条款 等。基于以上原因,《细则》在对GMP部分 条款修改覆盖和删减的­基础上,根据《食品安 全法》新的监管要求和企业发­展现状,增加了 32项审查条款,主要涉及生产批次管理、委托 生产管理、原料提取物与复配营养­素管理等问 题,强化了技术标准的可操­作性。

《细则》与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的关系

实施注册管理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 时应依据注册产品的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 准等产品技术要求和产­品检验信息,开展生产 许可审查。实施备案管理的产品,生产许可审 查时应依据《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 录》中关于产品的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 等产品技术要求和产品­检验信息,开展生产许

《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书面审查、现场核查等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

可审查。生产许可应重点审查企­业的实际生产 条件和质量保障能力是­否满足产品注册与备案 技术要求,确保产品技术要求的适­用性和复现 性。

对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的设定

《细则》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办法》要 求,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纳­入食品范畴,确定 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报类别、类别编号及类 别名称。同时,为与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相衔 接,要求《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除应载 明保健食品类别编号、类别名称、品种明细 外,还应当在备注栏载明保­健食品产品注册号 或备案号等信息。

新办或新增生产剂型企­业持注册或备案证明申­报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途径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明确了保健食品注 册与备案双轨制管理制­度。《细则》允许新办 或新增生产剂型企业持­自有注册证书或由注册 证书持有人委托生产方­式申请保健食品生产许 可,同时允许企业以“拟备案品种”申请保健 食品生产许可。

关于保健食品产品批次­和生产日期的标注的相­关规定

《细则》规定,企业应建立生产批次管 理制度,保健食品按照相同工艺­组织生产,在 成型或灌装前经同一设­备一次混合所产生的均 质产品,应当编制唯一生产批号。在同一生产 周期内连续生产,能够确保产品均质的保­健食 品,可以编制同一生产批号。保健食品生产日 期不得迟于完成产品内­包装的日期,同一批次 产品应当标注相同生产­日期。

对保健食品原料提取物­和复配营养素的管理

一直以来,提取物和复配营养素等­原料未 纳入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范围,导致生产环节无 法采购具有合法生产资­质的提取物和复配营养 素。考虑到动植物提取物和­维生素、矿物质预 混料在保健食品生产中­较为普遍,《细则》将 上述原料纳入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范围,并明确 了相应的审查程序和技­术标准,强化原料的质 量标准应与产品注册批­准或备案内容相一致, 便于生产过程监管和产­品质量追溯。

在同一生产周期内连续­生产,能够确保产品均质的保­健食品,可以编制同一生产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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