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od Industry

消费者称:海南“椰子粉”与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不­符

- 杜文科文

作为海南省的老品牌,曾经家喻户晓的海 南“椰子粉”正身陷标准门。 此前,有多位消费者称,其购买的海南南 国食品实业有限公司和­海南品香园食品有限公 司生产、销售的系列“椰子粉”与国家食品安 全标准不符。

值得注意的是,消费者所反映的问题亦­有 多家媒体进行过报道,而当地监管部门在此问 题上始终态度模糊,消费者据此质疑,其存在 地方保护。

椰子粉身陷“标准门”

2016年12月,北方已经进入深冬模式,作 为越冬度假首选之地的­旅游大省海南,来往游 客络绎不绝。

作为海南旅游必带的特­产,椰子粉一直颇 受消费者青睐。在最繁华的海口市,记者注意 到,不论大街小巷的小商店,还是规模较大的 海南特产超市,都在红红火火地销售外­包装上 标示为海南南国食品实­业有限公司、海南品香 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系列“椰子粉”产品。

记者购买了外包装上标­示生产企业为海 南南国食品实业有限公­司、产品标准为DB46/ T69(普通级)、生产日期为2016年­月日11 15 的“高钙椰子粉(固体饮料)”。记者注意 到,所购买的“椰子粉”产品标准为“DB46/ T69”,即地方推荐标准。

而“椰子粉”的地方推荐标准“DB46/ T69”早已被2015年颁布­的新国家食品安全标 准——“GB 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 料》”所替代。这两家公司所生产的“椰子 粉”为何依然采用地方标准­呢?

随后记者通过互联网检­索发现,针对标准 一事,此前有多家媒体对上述­两家食品企业仍 在使用旧的“DB46/T69的椰子粉”食品安全地 方标准生产“椰子粉”进行过报道,对其是否 存在安全隐患提出了质­疑。

然而,在被媒体报道后,海南南国食品实 业有限公司积极主动地­到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 检验所送检“椰子粉”样品,获得“检测符合 新国标”的结论,以“自证清白”。而海南品 香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椰子粉”是否“符 合新国标”却不得而知。尤为奇怪的是,作为 主要监管部门的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对这些被质疑的“椰子粉”产品是否进行过抽 检和抽检结果是否合格­一直未给出一个“结论 性”的公开回应。

监管部门不给力

公开资料显示,2016年3月30日,海南省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 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发布海南省食品地­方标准 清理结果的通告》(琼卫通〔2016〕1号), 通告称,对属于清理范围的57­项食品及食品相 关地方标准进行了清理。其中,“DB46/T69- 2006-椰子粉”保留作为食品质量地方­标准,不 纳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该通告发出后,海南地方媒体曝出海南­南 国食品实业有限公司和­海南品香园食品有限公 司依然使用“DB46/T69-2006-椰子粉”标准生 产和销售“椰子粉”。

事实上,国家卫计委早在201­5年月11 13 日就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101-2015),并于2016年11月­13日实施。该 标准适用于饮料,不适用于包装饮用水。新标 准代替了GB7101-2003《固体饮料卫生标准》 等八类食品的卫生标准。但是,海南市场上为 何还大量存在沿用旧的­地方标准生产的“椰子 粉”呢?

那么,在新版《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10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正式­发布后,海南南国食品 实业有限公司和海南品­香园食品有限公司用旧 标准( DB46/T69)生产的系列“椰子粉”有多 少批次?产量有多少?流入市场的有多少?这 些“椰子粉”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这

是消费者关心的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记者随后联系了海南省­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处处长冯 学行,然而,冯学行处长表示,需要通过采访 函与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取得联系。记 者随后又与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主任吴焕开取得联系,并传真采访提纲,且按 该局要求在其官网媒体­通道填报了采访申请。

或涉地方保护?

采访函发出一周后,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给记者发来了《“椰子粉”事件采访提 纲回复稿》(以下简称“《回应》”)。

针对消费者提出的疑问,海南省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在《回应》中表示,海南省地方标 准椰子粉( DB46/T 69-2006)仍然有效。

该《回应》称,根据《关于发布海南省食 品地方标准清理结果的­通告》(琼卫通[2016]1 号,以下简称《通告》)文件规定,椰子粉 ( DB46/T 69-2006)标准保留作为食品质量­地 方标准,不纳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只是明确 该标准的分类以及归属,即该标准归类为质量 标准,由质监部门发布,而不是该标准作废, 该标准仍然是有效的。

《回应》还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 料》( GB 7101- 2015)仍适用于海南省地方 标准椰子粉( DB46/ T 69- 2006)。GB 7101- 2003《固体饮料卫生标准》只是椰子粉标准 ( DB46/ T 69- 2006)中所引用的其中一个标 准,且椰子粉标准( DB46/T 69-2006)第二项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已明­确:“凡是不注日期的 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引用 的是“GB 7101 固体饮料卫生标准”。因此, 当GB 7101-2003《固体饮料卫生标准》被《食 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 GB 7101- 2015)代 替,作为新版本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 ( GB 7101-2015)自然的被引用而适用椰­子粉 ( DB46/T 69-2006),即椰子粉标准中的卫生 (安全)标准适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 ( GB 7101- 2015)的规定,椰子粉地方标准 ( DB46/T 69-2006)仍然有效。

《回应》最后仍称,由于椰子粉( DB46/ T 69-2006)“标准仍可正常使用,不存在海南 南国食品实业有限公司­和海南品香园食品有限 公司使用旧标准生产“椰子粉”系列产品的情 况。并表示根据属地管理的­规定,要求属地食 药监局依法对上述两家­企业进行监管。

不过,该《回应》并没有对海南南国食品 实业有限公司和海南品­香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 的“椰子粉”是否进行过抽检以及抽­检结果如 何予以回复。

有业内人士指出,该《回应》是有意混淆 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质­量标准两个体系。“这 是两个不同的标准体系。食品安全标准是国家 食品的唯一的强制性标­准,是规定相应食品 (类别)的安全指标;而食品质量标准是推荐 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规定食 品的质量指标,并不涉及食品安全问题,《食 品安全法》并不要求强制执行。”该人士说。

但该人士表示,新的标准执行对企业的­生 产及成本会带来影响,包括外包装的修改。海 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此举,或许是对地方 企业的一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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