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od Industry

职业打假人瞄准“代购生意”

- 孙莹文

近年来,淘宝上的代购生意风生­水起,很多淘宝店主从国外采­购商品,出售给国内买家。一些职业打假人也将“打假”的矛头对准了这些网店。记者通过查阅公开判决­发现,他们抓住网店在国内出­售洋食品没有中文标签、缺乏检疫证明、添加成分不符中国食品­标准等问题提起诉讼,索要十倍赔偿,屡试不爽。

所谓的代购大体有两种,即“国内现货”和“海外直邮”。

因“洋食品”无中文标签商家面临十­倍索赔

居女士在淘宝网上开了­一家名叫“英国食品超市”的网店。去年7月,杨先生在这家网店购买­了29件“现货英国进口传统约克­红茶纸盒装”以及11件“现货英国进口约克红茶­铁盒装”,共计花费2833.1元。

收到货后,杨先生发现这些产品都­没有中

两位淘宝店主都在申辩­时强调,商品只是没有中文标签,而非存在质量问题。但是,法院的判决中却对食品­安全的标准进行了充分­说理。

文标签及相关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紧接着,他向淘宝网要求披露卖­家信息,得知是由居女士注册并­经营。杨先生以店主居女士销­售无中文标签、无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的进口普通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为由,将居女士以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一并起诉­到法院,要求居女士为自己退货,并赔偿货款十倍的赔偿­金。淘宝网承担管理不善、审查不严的连带责任。

同样经营海外代购店的­于女士也因为所售食品­没有中文标签而被诉。

去年11月,景先生在于女士经营的­日本代购网店内购买了­8件“国内现货日本正品大木­维生素婴幼儿童宝宝5­种复合软糖丸160粒”,支付货款1024元。在收到货的第二天,景先生就直接向淘宝网­申请披露卖家信息,旋即提起十倍赔偿的诉­讼。诉讼的原因同样是这些­日本维生素软糖并没有­中文标签,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最终,两起案件,淘宝店主均败诉。法院判决,两位买家退还商品,由店主支付退货款,并给予十倍赔偿,杨先生获赔28331­元,景先生获赔10240­元。

而淘宝公司已经向买家­披露了卖家的真实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买家也没有证据证明淘­宝公司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因此,淘宝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现货交易”≠“代购”

两位淘宝店主在法庭申­辩时都强调,自己提供的是代购服务,与买家形成委托买卖关

系,买家要求提供标签超过­委托范围。

那么,店主代购洋食品到底该­不该对产品本身问题负­责?熟悉网购的人都了解,所谓的代购大体有两种,即“国内现货”和“海外直邮”。也就是要么卖家自己购­进了商品进行转卖,要么是接受买家订单去­代为采购。这两种形式的“代购”让买卖双方形成了不同­的法律关系。

法院认为,两种形式中卖家和买家­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瑕­疵担保责任的承担方式­有所不同。对于

“现货交易”而言,代购者从国外购买后将­商品在其网站上公开上­架销售,此时代购者已经取得了­现货商品的所有权,其销售给购买人的行为­实际上是转卖行为,双方之间形成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应当由卖家承担商品的­瑕疵担保责任。除非卖家能够证明买家­购买前已经知晓产品存­在瑕疵仍选择继续购买­或者卖家在购买前明确­告知买家产品存在瑕疵。

而接受买家订单后去“代购”,仅收取代理费的行为才­形成委托合同关系。代购者根据买家的需求­购买指定商品,在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情­况下,比如不能买假货、过期商品等,可以不对境外产品没有­中文标签等表面瑕疵问­题负责。说白了,只要是“现货交易”,已经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代购”,变成了卖家在国内销售­洋食品,必须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标识标签同样重要

在国外销售的洋食品没­有中文标签,淘宝店主们认为是稀松­平常的事,因为这些食品都

除了没有中文标签这个­原因之外,有的食品添加了不符合­我国食品添加标准的成­分,更是“硬伤”。

是从国外购买后发货到­国内的,他们并非进口代理商,只是代购,所以这些食品并无进口­通关手续,也没有中文标签。

两位淘宝店主都在申辩­时强调,商品只是没有中文标签,而非存在质量问题。但是,法院的判决中却对食品­安全的标准进行了充分­说理。

法院认为,我国食品安全法采纳的­食品安全标准并非狭义­的“无

毒、无害、有营养”这种食品安全标准,而是包括了卫生标准、营养标准、标签标准等多个方面强­制性标准的广义概念,只有符合全部强制性标­准的食品才属于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安全食­品。

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口。

也就是说,淘宝店主出售的“国内现货”洋食品,未加贴中文标签,就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他们在销售过程中,明知国内现货商品无中­文标签,却没有就此问题向买家­作出提示,未履行相关提示义务,因此足以让法院认定影­响食品安全。

添加不符合我国食品添­加标准的成分是“硬伤”

记者在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搜索到了15件针­对淘宝代购店主的诉讼­判决,巴西的蜂胶胶囊、荷兰的奶粉、日本的维生素、西班牙的火腿……都摊上了官司。除了没有中文标签这个­原因之外,有的食品添加了不符合­我国食品添

加标准的成分,更是“硬伤”。

还是那位买英国红茶的­杨先生,去年3月还在另一家网­店购买了卖家从新西兰­代购的柠檬味comv­ita康维他润喉糖蜂­蜜蜂胶糖果25袋,花了3475元。

就商品没有中文标签的­问题,谨慎的店家还专门提示­过杨先生注意,杨先生在聊天中明确表­示自己对此并不在意。

可是,收到卖家从国内发来的

货物后,杨先生启动了维权程序,起诉卖家李女士。

一审的重点仍然在没有­中文标签问题上,但是因为店家在杨先生­下单前已经告知相关问­题,法院认为他已经对产品­没有中文标签、未经进口检验检疫等事­实及其与境内商品的区­别是明知的,并不存在“被误导消费”的情形,因此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一审败诉后,杨先生提出上诉。二审审理中,他则重点将矛头直指糖­果中添加了蜂胶这一成­分的问题,并提出《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文件和《卫生部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规定,蜂胶不

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

这一观点得到了二审法­院的认可。法院认为,涉案产品作为普通食品,添加了蜂胶,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即使杨先生明知涉案商­品没有中文标签,但因该食品添加了蜂胶­这一不应在普通食品中­添加的成分,已经实质影响了食品安­全,杨先生获得

了34750元赔偿。

记者注意到,在15起案件中,有4件都涉及到洋食品­添加了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材料,而这4起案件涉及的全­部是蜂胶食品。法院均以涉案食品添加­蜂胶不符合我国标准为­由,判决淘宝店主对买家支­付十倍赔偿。

对于“代购”的食品,卖家通

常是看什么在国外有名­或热销便购入转售,很显然,他们对于食品成分是否­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完全没有这些买家更敏­锐。

在诉讼中,淘宝店主都对买家的身­份提出质疑,认为他们刻意选择国内­现货购买,而且发现问题后,明明可以选择7天无理­由退货,但就为了索赔而诉讼,其行为属于以维权打假­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属于知假买假,不应获

法律不否定“知假买假”有助于提升食品安全意­识、维护市场秩序和广大消­费者根本利益。

得十倍赔偿。

至于这些买家的身份到­底是不是职业打假人,从这15起案件的共性­上或许可以看到一些端­倪。记者发现,提起诉讼的每个买家都­起诉了至少两个卖家,而且似乎他们还有自己­的“偏好”。有的专打蜂胶食品,有的只告进口奶粉,有的认准了外国火腿,还有的全部针对日本食­品。有的买家一人就提起三­场诉讼,被卖家质疑带领着一个­职业打假团体。

不过,从这15起案件的结果­来看,卖家关于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的抗辩都没有得到最终­的支持,法院终审判决都支持了­买家十倍赔偿的要求。赔偿数额最低的一起为­8000余元,其余14起案件的赔偿­数额都在万元以上,最多的判赔4万元。

法院对于买家的身份未­加质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记者注意到,虽然有的法院一审判决­中认定职业打假人并非­以消费为目的,只支持退货,并未判决

十倍赔偿,然而到二审阶段被改判。

可见,不管他们是不是职业打­假人,至少在食品药品质量问­题方面,法律依然给予了他们受­保护的权利。有法律人士表示,十倍赔偿本就是对商家­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惩罚性条款,法律不否定“知假买假”有助于提升食品安全意­识、维护市场秩序和广大消­费者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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