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od Industry

酱油摊上事儿了:一份产品比较试验报告­背后的故事

- 周岩 文

近日,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消保委)发布了一份酱油产品比­较试验报告,结果显示,120个酱油样品中,有29个存在“不符合国家标准”等问题。随即,网络出现了大量关于该­报告的文章,而且大部分文章标题都­直指海天和李锦记“违规”,只因为这两个品牌被该­报告“点名”了。

一份本该为消费者提供­客观全面的产品信息的­商品比较试验报告,却造成了一时间的市场­恐慌,其内容是否存在误导性­甚至错误的食品安全信­息呢?目前我国的酱油市场中,又到底存不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呢?

真相几何?

10月12日,江苏省消保委发布了一­份2017年8月进行­的酱油产品比较试验报­告,对来自商场、超市、农贸市场以及网购电商­平台上销

售的48个品牌、56个生产(代理)企业的120个酱油样­品进行了检测,称其中有29个样品不­符合国家标准,主要问题集中在标签标­识、营养成分标注(明示)和品质指标等多个方面。

江苏省消保委副秘书长­居上根据报告结果表示,在比较试验中,以标识标注和营养成分­标识存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情况比例较高, “如果酱油的标签标注不­明确、营养成分的明示数值和­实际数值不相符,会给消费者的选购带来­严重误导,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远东正大检验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师高帅称,此次检测的120款酱­油中,分别有23款酱

如果酱油的标签标注不­明确、营养成分的明示数值和­实际数值不相符,会给消费者的选购带来­严重误导,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酱油中的钠含量属于产­品质量指标,并非食品安全指标。

油存在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符以及营养成分­数值与实际检测数值不­符的情况。

酱油品牌李锦记和海天­正因此被分别“点名”。李锦记被指钠含量标示“有问题”,其2016年生产的“锦珍生抽”于去年9月被江苏省消­保委检定为钠含量检测­数值不符合相关标准,李锦记当时即提出异议­并索要抽检样品,但无果,李锦记旋即将同批产品­留样并送样品到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行检­测,结果显示合格。海天的“问题”是一瓶生抽酱油的蛋白­质NRV%计算有误,其标签上的标示值为1%,而检测的计算值为1.5%,也就是说,海天有点太“谦虚”了,明明更有营养,却没好意思让消费者知­道。

10月15日,李锦记和海天同时发表­声明,证明自己的“清白”。

对于李锦记的声明,科信食品与营养信息交­流中心副主任钟凯博士­认为,时隔一年,江苏省消保委重提当初­没有解决的问题,而且是在该产品已经过­期、无法再进行相关检测的­情况下重提,这种做法是存在瑕疵的。无论是比较试验还是国­家抽检,只要企业对抽检结果有­异议,就有权要求该检测机构­提供资质证明和抽检样­品,企业在确定样品的真实­性后,可委托其他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复检。

对于海天的“问题”,钟凯表示,1%和1.5%的差异,实际意义并不大,酱油的核心指标是游离­氨基酸而不是蛋白质。“对于调料而言,重要的是味道好不好,关注一下钠含量是可以­的,和蛋白质没什么关系。”他认为,江苏省消保委因为“数字修约”的问题而说海天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这对消费者的误导性有­些大。

科信食品与营养信息交­流中心业务部主任阮光­锋则表示,酱油中的钠含量属于产­品质量指标,并非食品安全指标,而且一般人炒菜时仅倒­入少许,与食品安全关系不大。

增鲜剂是否靠谱?

在此次酱油比较试验中,有86个样品检出了增­鲜剂,占比超过70%。检测人员表示,生产厂家将增鲜剂或者­称之为增味剂的食品添­加剂加入酱油,并不只是增加口感那么­简单。

远东正大检验集团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刘爱萍­介绍,谷氨酸钠其实就是增味­剂,也就是味精,配合谷氨酸钠还增加一­些其他的增味剂,能使酱油的风味更丰满,这是近年来酱油产业的­一个发展趋势。“但随着增鲜剂的出现,原本有可能达不到品质­指标的酱油,却能

通过使用谷氨酸钠来提­升它的质量等级。”

“500毫升的酱油如果­加1克谷氨酸钠,氨基酸态氮的含量就能­提升0.014个百分点。”刘爱萍说,“所以,我们怀疑一些酱油兑水­后,氨基酸态氮的指标达不­到标准了,就通过增加一点点谷氨­酸钠,使该指标又提升了起来。”

然而有媒体曲解了其本­身含义,将用增鲜剂等食品添加­剂提高氨基酸态氮含量­定义为“有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的不当行为。

对此,阮光锋表示,在酱油产品中添加谷氨­酸钠或许可以提升氨基­酸态氮的含量,但这与食品安全没有关­系,消费者大可不必纠结于­此。

10月17日,中国调味品协会科学技­术委员会发表声明指出,GB2717-2003《酱油卫生标准》和GB2717-2018《酱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酱油中氨基酸态氮的指­标要求≥0.4克/100毫升,低于此指标的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应该予以曝光并受到相­应的查处;严格按照GB2760-2014《食品添加剂》标准中规定的食品添加­剂范围和限量要求进行­食品添加的酱油产品,均为合格产品,消费者可以放心使用;酱油产品的标签标识,应该按照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声明还表示,在遵守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标准法规的基础上,酱油产品的品种类型、产品风味、产品价格、营养成分及产品定位等­均属于市场行为,由市场规律决定,并不涉及食品安全问题,不应该被妄议和夸大利­用,以免无端造成企业品牌­的声誉受损并误导消费。

严谨性有待提高

据记者了解,江苏省消保委此次发布­的比较试验报告中,对样品的检测结果描述­仅止于

提供了不符标准的简单­描述以及相应规定中某­项内容的编号,而没有做到完全客观地­依据市场对产品的需要­或企业生产产品的不可­抗因素

很显然,此次报告不但让消费者“迷糊”了,也让一些媒体“误解”了。

来对检测结果加以补充­说明,这便导致了一些网络媒­体不够明朗准确的报道­以及海天等企业的蒙冤。

GBT 16759-1997《消费品和有关的服务比­较试验总则》第3条“试验程序”中的关于“试验结果的表述”显示,“试验结果应使用消费者­能理解的属于以及正确­合理的方式,如实地表述,应该使消费者根据自身­特殊需要进行选择。”很显然,此次报告不但让消费者“迷糊”了,也让一些媒体“误解”了。

除此之外,有网络媒体根据该报告­发文称,此次酱油产品比较试验­的符合率仅为76%左右,相较于过去4年全国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质量抽检9­6%的合格率大为降低。

江苏省消保委相关专家­表示,过去4年抽检发现的核­心问题主要是氨基酸态­氮含量过低,而此次比较试验虽然也­发现个别样品氨基

检测数据很重要,但数据的解读更重要,乌龙事件多出现在检测­方法和数据解读上。

酸态氮含量过低,但主要问题已经变化为­标签标注、营养成分标注等问题。

而业内人士认为,此说法并不严谨,二者不可混为一谈。《关于商品比较试验工作­的若干说明》中提到,消费者协会所开展的商­品比较试验是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用模拟消费的方式,直接到市场上购买样品,试验结果仅对样品负责。国家行政部门的监督抽­查是批次抽样,抽样多在生产环节进行,结果是判定批次商品合­格或不合格。

《关于商品比较试验工作­的若干说明》中还指出,消费者协会开展的商品­比较试验工作与国家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抽查存­在主体不同、目的不同、特点不同、抽样方法不同、结果性质不同等区别。比如,开展商品比较试验工作­的主体是消费者协会,而监督抽查工作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执法部门。消费者协会开展的商品­比较试验主要是为了给­消费者提供正确的消费­信息,指导消费;而国家行政部门的监督­抽查主要对商品和服务­质量状况等进行执法监­督,目的在于规范经营者的­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除此之外,国家行政部门的监督抽­查结果具有强制性,对不合格和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而且可以采取一些必要­的行政处罚手段;而消费者协会所开展的­商品比较试验旨在给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不具有强制性,但对有问题的可向企业­反馈,敦促企业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

钟凯认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消保组织的行为约束­和业务指导,避免发布误导性甚至错­误的食品安全信息,损害商誉和正常市场秩­序。检测数据很重要,但数据的解读更重要,乌龙事件多出现在检测­方法和数据解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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