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od Industry

假冒伪劣食品流入农村 食安利剑斩断“黑手”

- 徐兴利 黄家伟本刊记者

农村食品消费市场规模­庞大,假冒伪劣食品生产者、销售者便将目光瞄准了­农村市场,这对农村食品市场秩序­和环境产生较大影响。

2018年12月14­日,农业农村部会同商务部、公安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全国供销总社等部­门在北京联合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覆盖­面广、力度大,将对我国农村食品市场­的规范化进程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召开全国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动员部署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将对农村食品市场进行­全面“大扫除”。

净化消费环境 规范市场秩序

据了解,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为期­3个月,重点对象包括农村小作­坊、小餐馆、小商贩、小商店、小摊点、农村集市、食品批发市场。重点品类包括酒水饮料、调味品、奶及奶制品、方便食品、休闲食品、肉及肉制品等农村消费­量大的食品。重点打击以下六类违法­违规行为:食品假冒——使用不真实的厂名、商标、产品名称等信息;侵权“山寨”——食品包装标识、文字图案等模仿其他品­牌食品,误导消费者;食品假货——假羊肉、假驴肉等涉

及食品欺诈的行为;“三无”——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生产许可;劣质——以次充好、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等;超过保质期。此次专项整治行动覆盖­面广、力度大,将对我国农村食品市场­的规范化进程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同时也净化了农村食品­市场消费环境。

据了解,专项行动将集中力量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打掉一批生产经营“黑窝点”,处理并公布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要集中开展农村食品执­法检查行动,坚决收缴销毁假冒伪劣­食品;集中开展农村食品商标­保护行动,坚决查处各类食品商标­侵权假冒案件;集中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线索追查行动,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集中开展农村食品治理­工作宣传行动,让农民识假辨假,曝光一批典型案例。针对农村食品生产经营­链条和问题多发区域,要找准薄弱环节和工作­着力点,推动打建结合、查漏补缺、建章立制,构建起农村食品监管长­效机制。

会议指出,确保农村食品安全,事关农民群众健康和合­法权益,事关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必须抓紧抓实抓到位。各部门要分兵把口,坚持零容忍态度,瞄准薄弱环节,以更大的决心、更自觉的行动、更精准的举措,合力推进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

会议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决做到“四个到位”。一是组织领导到位。要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将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治­理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确保整治行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二是责任落实到位。各部门进一步落实好法­定职责,积极主动做好工作,推动各地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农业农村部门要发挥好­统筹协调、牵头抓

确保农村食品安全,事关农民群众健康和合­法权益,事关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必须抓紧抓实抓到位。

总作用;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规­范农村食品市场秩序,强化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管、执法,打击农村食品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商务部门大力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公安部门严肃查处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犯罪案件;知识产权部门搞好农村­食品商标保护;供销合作社建立完善农­村食品重要供销渠道。三是协调配合到位。各部门要密切协作,齐抓共管、无缝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要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地区的协调联动机制,让违法分子无

对每一个涉案线索,都要顺藤摸瓜、追根溯源、一查到底,查不清源头决不放过。

空可钻、假冒伪劣食品无处可藏。四是条件保障到位。加大投入保障和科技支­撑力度,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监­管效能。

会上,农业农村部部长韩长赋­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和­中央部署要求,自觉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坚决清理打击假冒伪劣­食品和不法主体,打好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治理这场硬仗,努力构

建规范有序的农村市场­体系,千方百计提升农村食品­质量水平,切实保障农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对每一个涉案线索,都要顺藤摸瓜、追根溯源、一查到底,查不清源头决不放过,端不掉“黑工厂、黑窝点、黑作坊”决不结案。对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实施禁业限制,强化行刑衔接,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违­法案件。

假冒伪劣食品“坏”在哪

6部门齐抓全国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治理工作,一方面体现了国家对农­村食品消费环境的重视,另一方面也凸显出我国­农村食品消费市场存在­的一些问题。

应将假冒食品和伪劣食­品分别看待,假冒食品是指食品在制­造时,模仿其他同类产品的外­部特征,或未经授权,对已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进行复制和销售,借以冒充别人的产品。伪劣食品是指生产、经销的食品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产品质量指标达不到我­国已颁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所­规定的要求。

假冒伪劣食品对消费者­和企业又会造成怎样的­影响呢?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首先是对身体健康的影­响。记者查阅资料后发现,不合格的膨化食品、腌制和油炸食品卫生指­标中的菌落数、大肠菌群、过氧化值指标超标,会产生亚硝胺、铅等物质,食用后可能会导致胃肠­不适、腹泻。不合格的果脯、蜜饯可能存在甜蜜素超­标的问题。不合格的烤鱼片、牛肉干等食品可能会出­现大肠菌群和菌落总数­超标的问题。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生产许可的“三无”食品中所隐藏的隐患更­加不可小觑。“三无”食品可能是过期食品,甚至是地下工

厂生产的食品,没有任何安全性可言。

假冒食品对被仿冒的企­业造成的伤害是不可估­量的。被仿冒的多为知名品牌,其产品质量、口碑深受消费者信任,在市场上有着较高声誉,但假冒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往往抓住消费者­相信知名品牌的这一心­理,假冒知名品牌包装、标志,使消费者在消费时难以­辨别,从而上当受骗。据了解,国家食品质量检测中心­从1991年到199­5年对茅台、五粮液等名酒送样检测­的结果显示:1991年,样品54个,真品率为8.4% ;1992年,样品223个,真品率为30.4%;1993年,样品291个,真品率为45.7%;1994年,样品351个,真品率为

62.3%;1995年,样品981个,真品率为44%。

逐年提高的真品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打­击假冒食品的力度在不­断加大。据了解,西安“太阳牌”锅巴,1990年全厂实现利­税3000多万元。但是,市场上假冒“太阳牌”锅巴的产品层出不穷,对该品牌造成了很大影­响。该企业多次更新防伪标­志,但销量仍急剧下降,1991年利税下降到­1000万元, 1992年上半年面临­亏损。由此可见,假冒食品对被仿冒品牌­的影响十分巨大。

农村市场为何成为假冒­伪劣食品“重灾区”

近年来,假冒伪劣食品大多流入­我国农村市场,假冒伪劣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利用农村地区对­产品包装、品牌的分辨能力不强,在农村食品市场大肆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对当地群众的基本权益­造成了侵害。目前,农村已经成为假冒伪劣­食品的“重灾区”,过期食品经过翻新之后­重新销售,假冒伪劣食品频频出现­在农村小超市、便利店的货架上。

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假冒

产品与正规产品外包装­较为相似,名称差别很小,不仔细辨别的话,很难辨别真伪。农村地区消费者多为老­人和儿童,对假冒食品的危害并不­了解。由于农民收入并不高,而假冒伪劣食品往往以­低于正规食品价格销售,吸引他们前去购买。除此之外,农民的维权意识薄弱,发现所购买的食品出现­问题后,往往选择息事宁人,严重缺失自我权益的维­护意识。

以上种种原因导致了不­法企业、不法商家瞄准了农村市­场,毫无顾忌地向农村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农村市场正在成为假冒­伪劣食品的“集散地”和“温床”。

假冒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往往抓住消费者­相信知名品牌的这一心­理,假冒知名品牌包装、标志,使消费者在消费时难以­辨别。

“重典”治理全国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之乱

对于不法分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我国多部法律均对其有­着明确规定。法治的利剑不会让危害­人民群众基本权益和身­体健康的不法分子逍遥­法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

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对于不法分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我国多部法律均对其有­着明确规定。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假冒产品的包装往往简­单粗糙,包装上的印刷通常粗制­滥造,图案不清晰、颜色暗淡,消费者可以通过这一点­进行辨别。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不能让农村食品市场成­为假冒伪劣食品生存的“土壤”,整治假冒伪劣食品应连­根拔起,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打好全国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治理这场仗不是一­朝一夕之功,既需要监管部门对假冒­伪劣食品进行有效监管,对农村食品市场环境进­行净化,也需要向消费者进行假­冒伪劣食品辨别的科普­宣传,让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对假冒伪劣食品有所提­防,提升自身的辨别能力和­维权意识。

记者整理了一些辨别假­冒伪劣食品的“小妙招”分享给大家。相比于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来源更难保­证,如果是由卫生条件较差­的小作坊加工而成,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当消费者看到食品价格­过低时,要对食品包装上的信息­仔细查看,核对相关信息后再购买。另外,在购买食品时,首先要看颜色,颜色过于鲜艳不自然的­食品,要尽量少买。某些不法商贩会在一些­水果或休闲零食中无节­制添加人工色素,以保持商品外观的鲜艳。除此之外,颜色太白的食物不要选,尤其是一些面食。面粉中天然含有微量的­胡萝卜素,因此,馒头等面制品有一点黄­色是正常的,过于洁白可能是加了增­白剂,而过量添加增白剂对消­化系统和肝脏有损害。

假冒产品的包装往往简­单粗糙,包装上的印刷通常粗制­滥造,图案不清晰、颜色暗淡,消费者可以通过这一点­进行辨别。在购买食品时,要仔细查看产品的名称、标志、保质期、生产日期等信息,尽量购买近期生产的食­品。

不能让农村食品市场成­为假冒伪劣食品生存的“土壤”,整治假冒伪劣食品应连­根拔起,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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