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od Industry

北京:食品生产出新规

- 李玉坤 徐美慧文

据悉,《北京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草案三次审议稿)》增加了有关食品添加剂­的规范要求,滥用食品添加剂且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停业。

针对小规模食品生产

据了解,该规定的二审稿法规名­称为“北京市小型食品业生产­经营规定”,三审稿已经改为“北京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邹维萍解释,有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名称中的“业”字容易误解为法规调整­食品经济产业相关内容,不够准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小型食品”容易产生歧义,理解为食品本身比较“小”;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此项立法来源于《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授权,上位法规定对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管理由地­方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管理办法执行,建议立法还是应当定位­在管理的角度。

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删除“业”字,增加“管理”;使用“规模”一词,体现的是食品生产经营­规模小。因此,建议将名称修改为“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北京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所提到的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

草案提出,北京对小作坊、小餐饮店实行许可制度,对小食杂店、食品摊贩实行备案制度。

此外,鼓励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组建或加入行业协­会商会。行业协会商会为会员提­供培训、咨询、评定、维权等服务,引导、规范会员依法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加强食品添加剂管控

邹维萍解释,食品添加剂的不当使用­是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之一,其中亚硝酸盐外观与食­用盐一样,极易误食误用;同时亚硝酸盐极易致人­死亡,应当重点加强管控。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食­品添加剂相关规定。

其中,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六­条提出,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食品添加剂实行­专区(柜)存放,并有专用的称量器具。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购进、存放、使用亚硝酸盐等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

如果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规定,购进、存放、使用亚硝酸盐等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的,草案三次审议稿提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

草案提出,北京对小作坊、小餐饮店实行许可制度,对小食杂店、食品摊贩实行备案制度。

如果没有公示健康证明,且逾期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款,对食品摊贩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部门吊销­许可证。

从业人员要公示健康证­明

草案提到,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同时规定,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对于违反这些条款的,草案也同时规定了罚则。

其中,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安

排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且逾期拒不改正的,最高可罚款5000元。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吊销许可证。

如果没有公示健康证明,且逾期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草案三次审议稿摘录 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数量、时间、人员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并在显著位置公示食品­添加剂的名称。

(二)不得经营冷荤凉菜、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散装熟食、散装酒,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及区人民政府确定不得­经营的品种。

(三)不得超出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经营区域、经营时段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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