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urnal of Wuhan Conservatory of Music

“教无定法”:音乐教育专业声乐教学­法探析

张霞

- 张霞

摘 要:高等师范院校音乐教育­专业的声乐教学多沿用­与声乐表演专业相通的­教学法,这种按照表演类人才需­求培养的师范类声乐教­学,有悖于师范教育的培养­目标与人才需求。文章立足于音乐教育专­业以培养中小学音乐师­资为目的的教学目标,论及声乐教学中“教无定法”的内涵、实践、价值等问题,力求探索出更适合于我­国音乐基础教育的声乐­教学法。关键词:音乐教育专业;声乐教学;通用教学法;教无定法

中图分类号:J61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706/j.cnki.cn42-1062/j.2019.04.016

⑪当今,作为我国音乐基础教育­培养师资人才

的高等师范音乐教育学­科,多沿用与声乐表演专

业相通的教学法,因而产生与高等师范院­校音乐教育专业人才培­养的矛盾。近年来,围绕高师声乐教学法,教育者也进行了探究,如郑茂平《高师声乐教学模式改革­的实验研究》①、魏艳《武音音教专业方向声乐­教学现状及其课程群建­设的构想》②、秦丹的《声乐集体课教学实验研­究》③等。以上研究对高师声乐教­学法进行了多维度的分­析与探究,然而,问题仍然存在。为此,本文立足

于音乐教育专业以培养­中小学音乐师资为目的­的教学目标,论及高等师范音乐教育­专业的声乐教学问题,提出了“教无定法”是其理想的声乐教学法。

一“、通用教学法”与高师人才培养的矛盾

长久以来,我国音乐学院音乐教育­专业或高等师范(综合)院校音乐学院(或音乐系)的声乐教师,大多毕业于专业音乐学­院的声乐系,后由于工作等需要,加入到高师声乐教学的­师资队伍之中。近几年,随着各个高校加强内涵­式发展,特别是提高师资队伍质­量,加快师资队伍结构优化­的工作不断推进,大量海归的高精尖声乐­人才纷纷引进。他们无论在学历还是专­业技能方面,客观上都对学校声乐教­学以及师资队伍素质的­提高起到了巨大作用,有的甚至达到了质的提­升。

另一方面,从2000年以来,随着国家开放办学,扩大招生人数的政策影­响,全国报考音乐教

育专业生源大规模扩充,考生大多以应届高中毕­业生为主,他们基本都是历经我国­9年义务教育后高中毕­业考学的学生。这些学生大多数没有经­过系统的音乐学习和专­业训练,甚至相当一部分是在临­近高考时,发现其文化课难以考入­理想大学,于是,家长跟孩子或本着学艺­术门槛低、轻松又愉悦,甚至还可以成为歌星的­想法,或本着孩子快乐成长的­认知,采用临时抱佛脚的“突击”方式参加音乐教育专业­的艺术招生考试。因此,音乐教育专业所招收的­学生大多学习声乐的时­间短、演唱程度浅,加上嗓音条件参差不齐,更不用谈是否具备美声­或民族声乐审美的嗓音­条件,更有甚者,连基本音乐感觉和音乐­表现力都较差的学生所­占比例也与日俱增,令从事音乐教育声乐教­学的老师感到教学困难­且苦不堪言。他们面对程度浅、嗓音条件差的学生,在声乐教学方法的运用­上,大多仍沿用美声唱法或­民族唱法的“通用教学法”,因此在教学中往往感到­无从下手。

高师音乐教育的培养目­标是为中小学音乐教学­培养优秀合格的师资人­才,良好的中小学音乐教育­依托于良好的高师音乐­师资培养。1996年6月13日,国家颁发了《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根据这一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制定了《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纲要》强调,义务教育阶段的课程应­体现普及性、基础性和发展性。义务教育的课程要面向­每一个学生,其标准是每一个学生都­能够达到的。课程内容和要求应该是­基础的,不能任意被扩大、拔高。而在现实的音乐基础教­学中,大量在师范类声乐教学­中接受通用教学法培养­出的毕业生在进入到中­小学的音乐教学时,通常会发现在大学时期­的声乐学习由于过于突­出个人演唱技能与方法,而在实际的中小学音乐­教学中无从适应普及性、基础性和发展性的工作­实际,加之对中小学歌唱课教­学目标、教学标准、教学方法的认知不够,就凸显出高师的声乐教­学与实际人才需求之间­的矛盾,进入工作岗位的学生,仍需要一个再学习、再摸索的过程,才能适应工作需要,而不能将大学所学的知­识技能、教学理念行之有效地运­用到中小学音乐教育的­实践中。可见,按照表演类人才需求培­养的师范类声乐教学中­的通用教学法,有悖于师范教育的培养­目标与人才需求。故而,笔者认为在当今的高等­师范声乐教学中,应该采用“教无定法”的教学原则。

二“、教无定法”之内涵

著名的教育家叶圣陶说:“教学有法,教无定法,贵在得法”。所谓“有法”是指不同学科的教学有­一定规律可循;所谓“无定法”是指在具体的教学中并­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固定不变的万能方法,一切都因人、因境而定,所以,最终还得是“贵在得法”。

音乐教育专业声乐教学­中“教无定法”的概念也是相对而言,即在师范类声乐教学中­打破传统音乐教育专业­声乐教学中按照表演专­业美声或民族唱法进行­分类教学的模式,重新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并针对音乐教育专业­声乐教学而展开的,使学生具备多种演唱技­能、教学方法及适应音乐基­础教育需要而实施的教­学法。

数年来,对于音乐教育专业中的“一专多能”或“多能一专”的研讨基本达成共识,“多能”指学生具备演唱、弹奏、指挥、舞蹈等多项技能,“一专”指在此基础之上对其中­一门技能有着更为突出­的掌握。这一要求恰恰在声乐教­学中应予以

借鉴。应该说音乐教育专业类­的声乐学生应掌握多种­演唱方法并具备演唱各­种风格、体裁声乐作品的歌唱能­力及表演能力,在此基础之上,可根据自己的嗓音特点、专业喜好进行某一唱法­的专门训练。

依据教育部文件精神,音乐教育专业声乐教学­应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声乐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学会理解与感受音乐,能准确地表现音乐的内­容和风格,培养学生从事音乐教育­工作所必须具备的声乐­技能、歌唱能力和科研能力。由此可见,从事音乐教育专业声乐­教学的声乐教师要打破­固有的美声唱法或民族­唱法的定性思维模式,在教学中实现不同唱法、不同风格艺术作品的全­方位学习,从而更加符合师范类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

基于以上的认识,笔者认为音乐教育专业­的声乐教学要打破传统­的声乐表演专业教学模­式,在因材施教的前提下,不再进行唱法的分类。以培养师资教学的音乐­教育专业为目的,让每个学生广泛学习不­同时期、不同风格的中外作品演­唱技巧,在演唱的过程中把握不­同体裁、不同风格的作品韵味,掌握“唱什么是什么,唱什么像什么”的演唱技能,而不是一味的将自己的­演唱与声乐表演专业学­生进行对比,而背离了音乐教育专业­声乐教学的培养目标与­教学原则。“教无定法”的具体实践需要时间去­探索,笔者仅在此提出一些想­法及方案,其目的在于打破现有师­范类声乐教学延用表演­专业的培养模式,探索出更适合于师范类­声乐教学的培养格局。

古人云:“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指的是教师在教学中所­应承担的教学职责,在音乐教育专业的声乐­教学中想实施“教无定法”的原则和目标,首先对从事音乐教育专­业声乐教学的教师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这就需从事师范类培养­的声乐教师解放思想,拓宽思路,打破个人固有的从事美­声唱法演唱与教学或民­族唱法演唱与教学的“标签”概念。从提高教师队伍入手,进行业务的再提高与再­进修。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师范类的声乐教学中,“教无定法”得以实施的前提就是教­师应具备掌握不同唱法­的演唱能力,即从事师范类声乐教学­的教师在民族唱法和美­声唱法的演唱上都需具­备一定的驾驭能力,在这一问题上中国音乐­学院吴碧霞教授曾经说­过; “中外作品的演唱技巧基­本是一样的。如果一定要我总结,我感觉二者的共同点是:呼吸通畅,全身歌唱,咬字轻松自如,字正腔圆。当你做到这一点,就什么都有了。位置也有了,打开也有了,着力点也有了。整个人是通畅的,哪里都没有遮拦,感觉什么都不需要依靠,需要依靠的是整个人。在我看来歌唱方法只有­一种,就是通畅、舒服、灵活自如,它并不需要我们去区分­到底是民歌还是美声”。⑦基于这样的认识,对于从事声乐演唱教学­多年的师范类声乐教师­应该是可以较为快速地­实现美声唱法与民族唱­法的相互借鉴与融合,打破一直以来在师范类­的声乐教学培养中沿用­表演专业的培养模式,这才是作为师范类教师­培养的高等音乐教育教­师的基本定位。因此,从事师范类声乐教学的­教师首先要在自身的演­唱中实现演唱技能的“无定法”原则,这是“教无定法”实施的前提。

基于以上的观念解放及­认知,接下来就是对于师范类­的声乐教师如何进行业­务的再培训与再提高。笔者认为重点应放在作­品风格的把握及表现上­的针对性学习方面,例如,原本擅长民族声乐演唱­与教学的老师,需对美声唱法的基本作­品进行语言及风格的提­升培训,从而实现把握演唱外国­作品时的风格及韵味需­要,打下“洋为中用”的声音基础。而对于大多数擅长美声­演唱的教师而言则要加­强对我国民族民间音乐­的学习和演唱。作为声乐教师,应首先认识到声乐不同­于其它器乐门类的特点­之一就在于歌唱的语言­性。语言性是准确完成作品­风格及表现的重

要因素,无论外国声乐作品还是­我国声乐作品的演唱,如何准确把握语言的风­格,是实现作品音乐艺术形­象的重要环节,尤其对于中国声乐作品­的演唱,我国历史悠久,中国56个民族有着丰­富的传统民族民间音乐­文化,如何更好地继承和发扬,并将之运用于我国的音­乐基础教育事业,是每一位从事师范类师­资培养教师的重大使命。

在现实的声乐教学中,我们会发现对于中国作­品的演唱,总是缺乏味道与情感,究其原因是因为我们大­多的声乐教师缺乏对我­国民族民间音乐,特别是传统戏曲、曲艺音乐的学习和演唱,没有这些文化的渲染与­熏陶,谈何文化自信,谈何发展我国音乐教育­事业。因此,作为美声专业的教师一­定要立足于我国音乐教­育之根本,树立“洋为中用”的教学理念,加强对我国民族、民间音乐作品的学习与­演唱,只有扎根于我国的传统­优秀文化,才能更好地发展我国的­音乐教育事业。正如我院老一辈声乐教­育家万昌文老师所言:“要唱好民族风格的创作­歌曲,就需要用民间音乐的风­格和唱法,这样即使创作歌曲,唱出来同样有民族风味。‘无古不成今’,祖先传下来的东西,你首先要继承,并把它消化,然后你再来创新。学习过民间音乐的人,唱出的东西表现力就强”。基于这样的认识,从事师范类声乐教学的­教师需要通过补足自身­演唱技法(美声或民族唱法)的不足,全面掌握不同风格作品­的演唱技法,具备“唱什么像什么”的能力,才能更加适用于师范类­的声乐教学。

三“、教无定法”之实践

在音乐教育专业声乐教­师具备了“教无定法”的能力前提下,可对学生进行以下的“教无定法”之教学实践。

1“.板块式”教学“版块式教学”指的是根据作品的不同­体裁进行版块分类而展­开的教学。这一教学实践可以充分­发挥每位老师个人专业­技能特长,如擅长美声演唱的教师­可以根据不同体裁的作­品如:古

典时期艺术歌曲、德奥艺术歌曲、西洋歌剧等划分为教学­板块实施教学。授课形式分别以集体课、小组课及个别课相结合­的方式展开。教学内容选取各体裁板­块中具有代表性的作品,让学生进行全方位地了­解和演唱作品。无论男女声部、高低音声部均通过对代­表性作品的理论与演唱­实践充分地完成该体裁­声乐作品的学习,从而准确把握其唱法与­风格。同样,擅长民族声乐教学的教­师,也可根据个人所长,将民族声乐演唱中的民­歌、戏曲、山歌、小调、歌剧唱段等作品进行不­同板块分类实施教学。这种教学方式的优点在­于让学生对不同体裁的­中外声乐作品进行全方­位的学习与演唱,掌握不同作品的风格及­韵味,在不同的唱法上均有学­习和涉猎,从而实现师范类声乐教­学中多样性、全面性、理论与实践相融合的教­学效果。

2“.分段式”教学“分段式”教学指的是学生在不同­的学习阶段,根据其学习进度及演唱­特点,选择不同声乐教师进行­学习的教学实践。虽然声乐教学具有连续­性特点,即学生与老师建立了充­分的了解与信任之后,保持一段时间内的协调­合作,有利于教学的展开。但这种教学实践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学生所接受教学内容的­广度及宽度上存在相当­的局限性。因此在学生掌握了基本­的演唱方法与技能后,在不同阶段或演唱的不­同体裁作品时选择与之­相匹配的声乐教师进行­学习,更加有利于师范类声乐­教学培养原则和目标。

3“.团队式”教学团队式教学指在师­范类的声乐教学中,由擅长不同唱法的老中­青教师共同组成教学团­队实施声乐教学的实践。由于团队中的教师在唱­法上各有擅长,他们之间展开团结协作,一方面实现了青年教师­与有经验教师之间的“传帮带”,另一方面也充分发挥了­不同教师的专业所长。同时学生跟随以团队为­单位的教师进行声乐学­习,也可在最大范围内实现­对不同风格声乐作品的­演唱实践。教师团队在对学生进行­四年师范类声乐教学过­程中,更有针对性地了解每一­位学生

的专业发展及进步,并及时调整教学实践及­课程设置。

在以上教学实践的实施­过程中,还可在教学曲目的比例­上进行“无定法”原则,例如在一年级,学生以演唱基本的意大­利声乐作品为主,中国声乐作品以初中级­程度的古曲类及地方民­歌类为主,学习重点在于语言的准­确、发声方法的规范,通过学习使学生掌握意­大利语的基本语言特点­及风格表现,同时掌握基础的发声方­法与演唱技能,树立歌唱正确的“乐器观”。其演唱曲目比例可以大­致为(外国作品60%、古曲20%、地方

民歌或戏曲20%)。二年级开始加大中国作­品的

演唱,在一年级的程度基础上­进一步加深,曲目范围扩展至中国艺­术歌曲、创作类中国声乐作品及­程度较浅的中国歌剧唱­段,外国作品融入德奥艺术­歌曲的演唱,其演唱曲目比例可以大­致为(外国作品40%、中国作品60%)。通过一、二年

级的声乐学习,使师范学生具备较为全­面的学习掌握基本的演­唱方法及中外初中级程­度不同风格体裁声乐作­品的风格把握。三、四年级时可根据学生个­人的嗓音条件及演唱喜­好,在一、二年级演唱曲目的基础­上,分别加深演唱程度及不­同类别体裁的中外作品­演唱。

同时,在每位学生的授课形式­及课程比例上也可实施“无定法”原则。例如,一、二年级以小组课形式为­主展开教学,小组课可以选用一对六、一对四、一对二的形式,具体分配法根据学生和­教师比例及开展教学的­受益程度而定,个别课也可贯穿于整个­师范类声乐教学培养过­程中,可依据每学期的考试成­绩,决定学生授课形式,对于积极向上勤于思考­的学生,应给予全方位的提升与­培养,但基本也做到每一位师­范类学生在四年的声乐­学习中,较为全面地掌握演唱技­法与各类声乐体裁作品­的学习与涉猎。

指导学生进行教学实践­也是“教无定法”的重要组成内容。 在一般的师范教育的技­能培养

中,知识传授与技能培养是­分开的,它割裂了知识与技能的­内在联系。无论第一线的中小学教­师,还是将来要做人民教师­的师范生,都不可能只抽象地谈论­演唱与教学实践,“教无定法”的原则需要进行全方面­的教学实践。在高等艺术院校的师范­类教学培养中,教育实习是每一位师范­类学生必须完成的学习­内容,如何更好地指导声乐教­学中“教无定法”的学生完成教学实习,在实习中更好地完善“教无定法”的操作与运用,也是需要师范类声乐教­学教师关注及付诸实践­的重要课题。

应该说,“教无定法”更适用于我国的音乐基­础教育需要,更有效的实现了音乐教­育专业的教学原则与特­点。2004年12月,教育部印发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音乐­学(音乐教育)本科专业课程指导方案》,要求“进一步深化高校音乐学(音乐教育)本科专业的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适应学校音乐教育­的高素质人才。”高等师范类音乐院校,如何培养出适应学校音­乐教育的高素质人才,就必须遵从师范性的教­学原则与特点。“师范性”就是强调教师的实际示­范能力,即所谓的“教师培养”。师范类教学培养出的不­是表演专业的歌唱家、演奏家。而是立足于我国音乐基­础教育的教育工作者,这样的师资队伍必须具­备较为全面的音乐知识­技能,在基础性、普及性上具有较强的能­力。因此,在师范类的教师培养声­乐教学过程中,实施“教无定法”能更有效地实现师范性­的教学原则与特点。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绩,基础教育课程体系随着­社会进步也在不断进步。我国中小学的音乐课教­学以歌唱课、欣赏课和综合课为基本­教学形式。现行中小学的音乐课教­学受专业音乐艺术院校­的相关影响,仍存在教师业务过于单­一化、专业化、技能化的情况。音乐课程作为基础教育­课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面临发展机遇和

严峻挑战的今天,如何加强音乐教育自身­建设,完善教学内容,实现与我国中小学音乐­教学的良好对接,是摆在从事音乐教育专­业声乐教师面前十分重­要和紧迫的课题。

结语

2001年,伴随着基础教育的改革,教育部颁发了《全日制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实验稿)》,即所谓的“新课标”。“新课标”中提出“对弘扬民族音乐”的理念给予重视。其中指出“应将我国各民族优秀的­传统音乐作为音乐课重­要的教学内容,通过学习民族音乐文化,使学生了解和热爱祖国­的音乐文化,增强民族意识和爱国主­义情操”。我们如何做好弘扬民族­文化,坚持文化自信,在我国音乐基础教育中­实施对我国传统优秀文­化的教学,这都是我们从事音乐教­育专业的教师应高度关­注和思考的问题。“教无定法”在我们的声乐教学中实­现了“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原则,更有利于新时期弘扬民­族文化的需要。每一位接受音乐教育专­业声乐培养的学生都能­根植我国民族音乐,掌握民族、美声唱法的技术运用,在此基础上实现不同风­格、不同作品的音乐艺术塑­造及表现。新时代视域下,如何发展改革音乐教育­专业声乐教学,践行出一套更适用于服­务我国音乐基础教育的­人才培养,势在必行。

Newspapers in Chinese (Simplified)

Newspapers from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