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意危疾保險癌症定義
購買危疾保險時經常會問:「有無癌症唔包?」其實只要能定性為「癌」,無論「癌」發生在哪裏都會受保障。不過,如何才能定義為「癌」?呢 原來不同公司會有不同的癌症條款;同一個病症,可以一間公司保障,而另一間公司卻不受保。
看看從醫學角度,以第幾期癌症來形容嚴重狀況:
第0期 — 原位癌(不正常細胞只維持在形成的地方,並沒有擴散);
第1期—確認是癌症,但並未擴散到附近淋巴/器官;第2/3期—已擴散至附近淋巴/附近器官;
第4期—已經擴散至其他器官。留意所有保險公司的癌症定義,都不是跟以上的期數來賠償,所以要看看條款內容再分析是哪一期才賠。
第0期的原位癌,確切說仍未正式是癌症,比較新的危疾保險會寫明保障「原位癌」,不過一般只會賠償保額約20%。
以保萬一的計劃
有些公司定義為:「病理報告指出惡性腫瘤不受控制地生長及擴散,或已擴散至其他器官。這樣才算是癌症,才會賠出危疾金額,可想是比較後期才能有保障的條款。」
另有些公司定義為:「病理報告指出惡性細胞對其他正常細胞有侵略及破壞性。這個定義沒有要求擴散,就已經能賠償危疾保額,可見是比較早期(第1期之後)就開始保障。」
危疾保險是長遠供款以保萬一的計劃,所以購買時不妨仔細了解清楚這項最大機率發生的條款,好讓自己有最全面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