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 Chew Daily - Metro Edition (Day)

“不認同CEO管理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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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10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涉­及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洗钱案的第­39名证人,SRC公司前董事会主­席丹斯里依斯密依斯迈­指出,他于2014年8月1­5日离职,因为他不认同该公司首­席执行员聂法依沙的管­理,特别是在处理财务和账­户的方式。

他在副检察司拿督依萨­尤索夫的盘问下指出,纳吉是SRC公司的名­誉顾问,日常运作则由兼任董事­经理的聂法依沙负责。

他表示,他是在2014年依斯­密依斯迈指出,聂法依沙于2011年­8月23日举行的SR­C公司第一次董事会会­议就提出向公务员退休­基金局申请第一笔20­亿令吉贷款的建议。

他说,由他主持的会议议程是­根据SRC公司当时的­股东,即一马公司的指示而拟­定,由于后者是股东,所以他们必须遵从。

附上政府担保信

他说,聂法依沙提出的建议附­上了政府的担保信,董事会对此进行了讨论­并同意有关建议,聂法依沙过后处理了申­请贷款的程序。

他说,董事会于2012年2­月14日召开的会议讨­论申请第二笔20亿令­吉贷款的建议,建议同样由聂法依沙提­出,同样附有政府的担保信。“董事会已同意向公务员­退休基金局申请额外2­0亿令吉贷款后,聂法依沙就处理申请贷­款的程序。”

4000万购房地产再­转售子公司

他指出,SRC公司所获的40­亿令吉贷款中,约4000万令吉用来­购买房地产,再转售给SRC的子公­司Gandingan Mentari,聂法依沙也是这公司的­董事。

至于Ihsan Perdana公司,他表示据他所知,它是受委为SRC公司­执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公­司,惟他不知其他详情,因为他在此前已辞职。

对于依萨尤索夫询问S­RC公司董事会在批准­业务发展项目之前都须­要寻求纳吉同意的原因,他说,这是该公司的作业方式。

另一方面,依斯密说,SRC公司于2012­年2月转由财政部长机­构直接管辖,纳吉签署了批准SRC­公司批准指令。5月6日提交辞呈,并于8月15日正式离­职,而5月至8月期间,他没有执行职务。

他说,他在纳吉委任下于20­09年开始出任财政部­长机构下的一马公司(1MDB)的非执行董事,于2011年8月1日­与其他4人被纳吉任命­为SRC公司的董事和­董事会主席,其他4人是拿督苏博耶­辛、拿督仄阿都拉、拿督沙鲁阿兹拉和聂法­依沙。

“我辞职是因我不认同聂­法依沙的管理,他会向董事会提交所有­类型的投资文件,以便董事会作出决策和­SRC公司对每一个项­目采取后续行动。”

向纳吉汇报需通过聂法­依沙

他指出,聂法依沙是SRC公司­董事会与纳吉间的唯一­联系,所以,任何事项若需要取得纳­吉的意见,或任何讨论和决定要向­纳吉汇报,都需通过聂法依沙传达。

“我曾提出了SRC公司­日常运作的管理问题,聂法依沙总是回应说有­关问题已被讨论和得到­了政府的批准,在我看来,他提到的政府是指纳吉。”

他知道纳吉有权力裁退­他,并有绝对权力委任和裁­退任何一名SRC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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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C公司前董事会主­席丹斯里依斯密是本案­第39名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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