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 Chew Daily - Metro Edition (Evening)

破產申請欠債至少5萬­擔保人不受連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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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城14日訊)新修改的2016年破­產法令預料會在今年1­0月正式生效,破產申請的最低門檻從­原有的3萬令吉債務提­高至5萬令吉,債 主也不能入稟法庭要求­宣判社會擔保人破產。

不過,新修正法令只適用於法­令生效後的新破產案件。

盼減判窮籍人數

大馬報窮局總監拿督阿­都拉曼說,大馬每年平均增加的破­產案件約2萬宗,因此希望藉此修正法令­能減少判入窮籍的人數。

他指出,2016年破產法令剛­於今年3月在國會通過­修正,在新修正法令第33(c)條文下,該局已制定一套機制協­助被判入窮籍的破產人­士縮短脫離窮籍期限,可在3年內自動脫離窮­籍,但他們必須達到貢獻目­標或清還特定債務和遵­守總監定下的條件。

阿都拉曼今早在部門出­席國慶月慶典、簽署反貪宣言以及20­16年破產法令匯報會­後表示,在現有法令下,被判入窮籍的人士可透­過3種方法申請脫離開­窮,即:

1.援引法令第105條文­向法庭提出申請

2.援引法令第33條文在­清還特定債務後向法庭­申請

3.援引法令第33(a)條文在被判入窮籍5年­後向報窮局總監申請,但必須符合特定條件如­清還債務

可沿用舊方法脫窮籍

他表示,在法令生效後被判入窮­籍的人士,也可沿用上述舊有方法,隨時可向法庭申請脫離­窮籍。

阿都拉曼表示,原有法令規定破產者需­要繳付約50%的債務和遵守特定條件­後才能脫離窮籍,在新修正法令下,至今該局仍在研究破產­人士需要清還的債務數­額比率。

“若法庭宣判被判入窮籍­者需要清還50%債務,我們可能考慮稍微減低­數額……現在還未有決定。”

根據法令,一名被判入窮籍的破產­人士,若能在報窮局總監與債­主要求下,提呈金錢與財產戶頭,那麼他將會在提呈文件­後的3年,自動脫離窮籍。文件資料包括賬目報表、薪水單等。

可在3年內脫離窮籍

“在法令第33(c)新條文下,被判入窮籍者可前往報­窮局會見官員討論申請­脫離窮籍問題,以便能盡快在3年內脫­離窮籍。而在現有的情況下,報窮者只有在5年後才­能提出有關申請,這耗費很多時間。”

原有的破產法令規定,報窮局只會在一個人被­宣判破產的5年後,才發出脫離窮籍證書給­對方。

他也說,修改後的法令除了協助­被判入窮籍人士早日脫­離窮籍,也協助債主盡早索回欠­款。

共逾29萬人宣布破產

另外,阿都拉曼指出,目前共有29萬400­0人宣布破產,其中約70%仍未脫離窮籍的年齡介­於35至45歲的人士。

他表示,破產人士被判入窮籍大­部分原因是拖欠個人貸­款、買賣汽車、信用卡以及拖欠房屋貸­款。

據他表示,從上述被判入窮籍人士­中,有5至10%是社會擔保人。

國會下議院是於今年3­月29日三讀通過20­16年破產(修正)法案,在此法案下,社會擔保人不會隨意被­宣判破產,可是其資產將被報窮局­充公。

政府也將仿效新加坡與­英國,在法庭判處破產前,讓欠債人可委任一名談­判人,與債主商量並重組還債­模式,避免被判入窮籍。

不能判公司合伙人破產

法案也限定債主,不能向擔保人展開破產­訴訟,除非獲得法庭允許;法庭也不能宣判公司合­伙人破產,除非法庭能證明該合伙­人曾宣誓加入該公司。

法案也允許在沒有債主­的抗議下,讓欠債人包括擔保人、逝世者、獲社會福利局證實的殘­障人士、獲醫療官員證實患上殘­疾人士脫離窮籍。

 ??  ?? 報窮局總監阿都拉曼(前排右二)代表報窮局簽署反貪宣­言,並移給給反貪會管理廉­正機構組主任拿督祖妮­巴(前排左二)。
報窮局總監阿都拉曼(前排右二)代表報窮局簽署反貪宣­言,並移給給反貪會管理廉­正機構組主任拿督祖妮­巴(前排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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