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 Chew Daily - Metro Edition (Evening)
破產申請欠債至少5萬擔保人不受連累
(布城14日訊)新修改的2016年破產法令預料會在今年10月正式生效,破產申請的最低門檻從原有的3萬令吉債務提高至5萬令吉,債 主也不能入稟法庭要求宣判社會擔保人破產。
不過,新修正法令只適用於法令生效後的新破產案件。
盼減判窮籍人數
大馬報窮局總監拿督阿都拉曼說,大馬每年平均增加的破產案件約2萬宗,因此希望藉此修正法令能減少判入窮籍的人數。
他指出,2016年破產法令剛於今年3月在國會通過修正,在新修正法令第33(c)條文下,該局已制定一套機制協助被判入窮籍的破產人士縮短脫離窮籍期限,可在3年內自動脫離窮籍,但他們必須達到貢獻目標或清還特定債務和遵守總監定下的條件。
阿都拉曼今早在部門出席國慶月慶典、簽署反貪宣言以及2016年破產法令匯報會後表示,在現有法令下,被判入窮籍的人士可透過3種方法申請脫離開窮,即:
1.援引法令第105條文向法庭提出申請
2.援引法令第33條文在清還特定債務後向法庭申請
3.援引法令第33(a)條文在被判入窮籍5年後向報窮局總監申請,但必須符合特定條件如清還債務
可沿用舊方法脫窮籍
他表示,在法令生效後被判入窮籍的人士,也可沿用上述舊有方法,隨時可向法庭申請脫離窮籍。
阿都拉曼表示,原有法令規定破產者需要繳付約50%的債務和遵守特定條件後才能脫離窮籍,在新修正法令下,至今該局仍在研究破產人士需要清還的債務數額比率。
“若法庭宣判被判入窮籍者需要清還50%債務,我們可能考慮稍微減低數額……現在還未有決定。”
根據法令,一名被判入窮籍的破產人士,若能在報窮局總監與債主要求下,提呈金錢與財產戶頭,那麼他將會在提呈文件後的3年,自動脫離窮籍。文件資料包括賬目報表、薪水單等。
可在3年內脫離窮籍
“在法令第33(c)新條文下,被判入窮籍者可前往報窮局會見官員討論申請脫離窮籍問題,以便能盡快在3年內脫離窮籍。而在現有的情況下,報窮者只有在5年後才能提出有關申請,這耗費很多時間。”
原有的破產法令規定,報窮局只會在一個人被宣判破產的5年後,才發出脫離窮籍證書給對方。
他也說,修改後的法令除了協助被判入窮籍人士早日脫離窮籍,也協助債主盡早索回欠款。
共逾29萬人宣布破產
另外,阿都拉曼指出,目前共有29萬4000人宣布破產,其中約70%仍未脫離窮籍的年齡介於35至45歲的人士。
他表示,破產人士被判入窮籍大部分原因是拖欠個人貸款、買賣汽車、信用卡以及拖欠房屋貸款。
據他表示,從上述被判入窮籍人士中,有5至10%是社會擔保人。
國會下議院是於今年3月29日三讀通過2016年破產(修正)法案,在此法案下,社會擔保人不會隨意被宣判破產,可是其資產將被報窮局充公。
政府也將仿效新加坡與英國,在法庭判處破產前,讓欠債人可委任一名談判人,與債主商量並重組還債模式,避免被判入窮籍。
不能判公司合伙人破產
法案也限定債主,不能向擔保人展開破產訴訟,除非獲得法庭允許;法庭也不能宣判公司合伙人破產,除非法庭能證明該合伙人曾宣誓加入該公司。
法案也允許在沒有債主的抗議下,讓欠債人包括擔保人、逝世者、獲社會福利局證實的殘障人士、獲醫療官員證實患上殘疾人士脫離窮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