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 Chew Daily - Metro Edition (Evening)
獲法院發暫緩令
選舉官藐視法庭入獄3個月
何與選舉訴訟相關的上訴申請必須直接帶上法院審理,不過,法律並沒有清楚闡明,在選舉訴訟聆訊期間所犯下的藐視法庭裁決,應交由上訴庭還是聯邦法院來審理。
芙蓉選舉法官阿芝瑪是於本月10日判處阿米諾藐視法庭,必須入獄3個月。
阿米諾是在晏斗州選區的希盟公正黨候選人史德藍挑戰選委會以無法出示通行證為由,拒絕讓他在提名日提名一事而入稟選舉法庭提出挑戰的聆訊期間,因發送手機短訊給其中一名證人達因討論案情,並引導該名證人供證而被判藐視法庭。
發短訊給證人引導供證
他在一份支持其上訴申請的宣誓書中指出,選舉法庭判處他藐視法庭入獄3個月將導致選委會對他採取紀律行動,包括革除其職位。
他說,當選舉法官阿芝瑪向他發函要求解釋時,他並沒有獲給予足夠的時間來準備其辯護,包括傳召他的證人。
他聲稱,法官不願接受他並沒有蓄意引導證人達因供證的解釋,更不願接受其道歉。
史德藍在今年4月28日大選提名日當天,遭選委會以無法出示通行證為由拒絕讓他提名,這也促使國陣候選人兼前森州務大臣拿督斯里莫哈末哈山不戰而勝。
隨後,史德藍於5月23日向芙蓉高庭入稟選舉訴訟,要求宣判莫哈末哈山不戰而勝是屬於不合法。
莫哈末哈山、阿米諾及選委會在訴訟中分別被列為第一至第三答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