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 Chew Daily - Metro Edition (Evening)
純粹誠見何不中止大道合約?
因為和承包商在成本削減談判上談不攏,希盟政府在上周決定暫時中止捷運第二路線(MRT2)的地底工程,並表明將重新對外招標。消息傳出,除了讓相關承包商的股價大挫,還引起一陣議論,大讚政府果斷砍開銷者有之,覺得政府不尊重合約精神者亦有之,甚至還有涉及員工投文報館,控訴政府斷人米糧,令政企、朝野吵成一團,要不是因為經濟部長阿茲敏阿里的調解,以及啤酒節、廢除死刑、廢除大道和波德申補選等議題的後來居上,這件事一定沒完沒了。
當然,在繼續談論此事之前,我想先借由“合約精神”來瞎扯一些事情。在古老的東方社會,所謂的合約並不實質地存在,當時生意往來講求的是個人和商號誠信,雙方必須記得並履 行口頭上的交易承諾,若其中一方違背諾言(甚至是不小心忘掉自己所答應的事情),輕則肩負背信棄義的考語,令個人或商號聲譽受損,重則遭受同業和客戶的道德審判,令個人或商號難以在商界立足。所以,當時的商人做生意,信任就是商號“守信”的簽名和“誠信”的蓋章。
然而,講求按章行事的西方社會很早就不吃這一套,而英國人就是世界首個不信口頭承諾的民族。英國在1188年制定的習俗法條約中,加入了違背共識可在法庭解決的條例,雖然當時主要用在解決土地和債務糾紛中,不過很快地就被發現為不當商人和地主濫用。當地民眾為了避免被有心人蒙騙,開始在進土地和商業交易時,通過簽訂白紙黑字的合約,來保障自己的權利,借此證明雙方要履行“合約精神”的誠意和信用,只要任何一方沒按章履行,則被視為“毀約”。
1804年,法國制定了世界首部民事法典,民事合約的簽訂細節和法律地位正式進入司法殿堂,而在對岸的英國,經過數百 年來所累積的民事判例,也在19世紀中葉,將合約視為代表“信用、公平、自由”的法律文件。自此,在英美法系的認知裡,合約的存在是簽訂者對事情或交易的書面承諾(信用)和認同(公平),只要這些都是在自由意志的環境下(意即擁有不簽署、不接受和討價還價的同等自由)簽署,則簽訂方就必須按此合約精神,來履行自身承諾或職務。
我們現在回來大馬。很多人對MRT2事件很有意見,他們覺得政府並不尊重合約精神,其一,當初這份合約是透過公開招標的方式進行的,簽訂方也在信用、公平和自由的環境和原則下簽署這份承包合約;其二,政權的轉移未必代表前朝的合約責任可一筆勾銷,再加上簽訂過程符合合約精神,沒涉及不平等、不等價交易,所以檢討、中止MRT2的地底工程合約,再加上早前的東鐵、馬新高鐵等案例,會讓本地和海外投資者,因擔憂政府反覆,而不敢競標政府工程。
這些憂慮有其道理,是新政府需要注意的細節。當然,也會 有人覺得節省解決國債是當前的國之要務,任何事情擺在國債之前,就變得極為渺小,之後他們還會告訴你:沒有國哪有家啊?這些犧牲小我的道理,也是對的,因為國家宣佈破產的話,我們的財富會在一夜之間成了外國銀行或政府用作抵債的工具,這確實是得不償失的。不過,話說又回來,如果政府只專注節流而不透過吸納海內外投資來開源,你覺得我們能夠走多遠?還國債的效率又能有多快?
但是,海內外投資,經常會將政府會否尊重合約精神,視為關鍵的信用和投資指標,因此MRT2事件絕對不能再重演。或許我這麼說,若檢討合約對國債有幫助,也不會影響國譽的話,那政府下一步,不妨直接中止大道合約。反正這是前朝簽訂的不平等合約、大道公司也不願配合削減運營成本和過路費,甚至還強迫政府賠錢,而且這門生意對政府貌似也沒好處,所以中止合約後,即可廢除收費站又不必起油價,還可堵住悠悠之口,一石三鳥!但,能行嗎?不行,對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