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 Chew Daily - Metro Edition (Eve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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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线组织的律师团成员阿伯拉罕律师对星洲日报表示,有2种方法可以解决目前的情况。第一种是在法庭上寻求对现有法律的正确解读,这也是他们提起诉讼的原因。高庭将联邦宪法附表2第1(b)条中的“父亲”一词解释为“母亲”。这意味着“父亲”一词具有“父母”的一般含义,不应解释为仅涵盖男性。
阿伯拉罕表示,联邦宪法是一份必须随着时间而发展的“活文件”。它不是一个锁在历史中,无法从字面上解释的文件。上诉庭是以2比1的多数票推翻这个决定。
“上诉庭2名法官认为,由于“父亲”一词非常明确,它只能指父亲父母而不是母亲父母。然而,上诉庭的一名法官同意高庭的意见,即字面的做法会产生一种贬低女性的荒谬结果。这是联邦宪法第8(2)条款禁止的。我们将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这将是正确的做法。”
他表示,第二种方式是通过国会修改宪法,将“父亲”一词替换为“至少一个父母”。然而,这需要三之二多数议员支持才能修正,还须征求统治者会议的意见和同意。然而该组织认为国会和政界人士没有政治意愿修改宪法,母亲只能在法庭上寻求补救。宪
法专家拿督赛沙林认为, 2022年的宪法不能根据法律和1962年的父权价值观来解释,必须根据后来丰富它的新思想来解释。
他指“父亲”一词在第14(1) (b)条款及其第二附表中的相关规定中是明确无误的,并不打算包括“母亲”。然而,他不同意这项总体判决,理由是他们所依据的第14条款是1962年的法律。
他回复星洲日报的提问表示, 2001年,国会对基本权利一章进行修订,通过禁止“在任何法律中” (any law)以性别为由进行歧视,迎来了性别平等的新时代。
他表示,第14条款不应被单独解读,而是应与第8(2)条款及包括第5(1)条款在内的宪法其余部分相协调。
他指出,第5(1)条款谈到生命权,并且必须将“生命”一词理解为包含公民身分。
他认为,后来的法律凌驾于以前的法律之上。由于1962年的一项规定,不应忽视2001年对宪法的改进。
指上诉庭解释字面狭隘
他说,上诉庭对第14条款的关键解释是字面的、机械化和狭隘的。法庭应该将法律作为一个整体,(整体)并根据当代道德标准来阅读。
他说,法庭依据2021年CTEB案例(联邦法院裁决一名大马男子与菲律宾女子在婚前诞下的10岁男童,无法获得我国公民权),来裁定父亲不包括母亲,反之亦然。但CTEB案是可以区分的。在CTEB案中,孩子是私生子,母亲是非公民。在苏丽肯柏案中,孩子是合法的,母亲是马来西亚人。
“我认为孩子有权根据第5(1)条和第14条款同读获得公民权。根据第8(2)条款,母亲有权享有与马来西亚父亲同等的待遇。”
他说,法院不仅仅是一个法律机构,应该也是一个道德机构。家
庭 前 线 者 组 织 首 席 协调员比娜拉玛赧(Bina Ramanand)说,只要政府维护马来西亚妇女的平等公民权利,确保有一劳永逸的方案,让马来西亚妇女为海外出生的孩子获得公民身分,就可以纠正目前的情况,结束她们一家人的痛苦。
她说,在等待解决宪法课题的同时,政府至少应根据联邦宪法第15 (2)条款加快进程,以纠正目前的情况。
她对星洲日报表示,马来西亚的女性在各个层面都被国家系统性“抛弃”了。首先是剥夺了女性的平等权利,她们在海外出生的孩子也无法获得公民身分。
她表示,事实上,根据第15 (2)条款的公民权申请几乎没有被批准,自2014年以来,该组织小组中没有一名母亲获得公民身分,尽管申请多年。
她指公务员也有责任保护和为马来西亚妇女和儿童提供安全网,但他们没有提供诸如永久居留权的选择,无公民权的孩子在18岁之后不再持有学生签证,就被要求离开这
个国家。
她表示,由于这些规定,马来西亚妇女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