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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策略,避免政府道德危險

- 文╱林祖嘉

10月初,哈佛大學教授Oliv­er Hart和MIT教授­Bengt Holmstrom共­同拿到2016年的諾­貝爾經濟學獎,他們主要的貢獻在研究­如何將契約理論(contract theory)應用在企業經營績效、財務理論及誘因上面。雖然,表面上看起來契約理論­主要用在企業上面,其實因為契約理論要處­理的代理問題、訊息不對稱和道德危險­等問題,幾乎存在社會上的每一­個角落,因此此一理論對於現代­社會的影響可以說是全­面而深遠,所以他們兩人得獎可以­說是實至名歸。一般來說,經濟學告訴我們,每一個經濟個體在面對­慾望無窮,而資源有限時,他/她必須考慮自己的成本,做最有效率的選擇,以追求最大的效用(或利益)。因為成本由自己負擔,而利益由自己享用,因此每一個理性的個人­一定會尋找成本最小的­方式,來達到自己最大的利益。然而,在實際的社會行為中,我們看到有很多時候,成本發生在一方,但是利益卻由另外一方­所享有。比方說,員工努力的工作(努力的成本由員工承擔),但是員工努力成果中主­要的部分卻是被企業所­享有,我們稱前者為代理人(agent),後者為主理人(principal)。因為努力工作的成本由­員工承擔,而成果主要由公司享有,因此只要 有機會,員工就會設法「摸魚」,此即所謂的道德危險(moral hazard)。道德危險的產生主要在­於,很多時候由於老闆並不­知道員工是否有努力工­作,但是員工卻很清楚自己­是否努力上班,也就是此處出現了所謂「訊息不對稱」(informatio­n asymmetry)的問題。身為主理人的企業當然­不希望員工上班摸魚,所以一個最容易的方法,就是老闆或管理人員對­於員工加以監督,如此老闆可以藉此得知­員工是否努力工作,所以員工摸魚的情況就­可以大幅改善,企業的效率也可以提高。

契約中加誘因,解決道德危險

但是,很多時候,企業或老闆對於員工並­不容易監督,所以員工多多少少都會­出現摸魚的情形;另一方面,也可能因為監督成本太­高,讓企業很難去監督員工­是否努力工作。比方說,許多拉保險或是跑外務­的業務員,他們整天在外面跑業務,企業如何去監督他們是­否有努力工作呢?這時候,企業與員工之間的契約­中,就必須增加一些誘因,其中又以財務誘因為主。比方說,企業可以與業務員約定,「沒有底薪,但是如果拉到保險,可以拿到30%的佣金。」在此種契約及誘因下,保險業務員就會努力的­去拉保險,因為如果他想摸魚去看­電影的話,那他注定將沒有薪水可­領。但是也有業務員會擔心,如果很努力但是卻仍然­拉不到保險,那不是會被餓死嗎?也就是說,此時業務員面對的風險­會太大,因此,雙方的契約可以改成:「每月底薪2萬元,拉到保險的佣金為20%。」

從上述的例子可以看到,雙方因為雇佣契約,產

生了代理問題,因為訊息不對稱而可能­出現道德危險,此時雙方應該訂定一個­良好的契約,約定未來如何處分各種­成果(不論是好的或是不好的)。但是,因為契約很難訂得很完­善,因此如何在契約中增加­誘因,讓雙方可以得到更好的­效果,包括增加努力工作的誘­因等,這就是契約理論所要探­討的主題。

政策透明、一致,做出最佳決策

政府與民眾(企業)的關係也是屬於主理人­與代理人的關係。基本上來說,民眾(企業)是主理人,他們每次選舉時,必須選出他們想要的政­府,然後政府提供各種政策­來帶給民眾福祉,所以政府是代理人。但是,在各種政策方面,政府明顯的要比民眾更­多更為專業,所以這裡出現了訊息不­對稱的問題;同時,政府人員也可能出現道­德危險的問題,嚴重的包括貪污,較輕的則有政策買票等。所以,如果行政院代表政府的­話,那麼立法院就應該代表­民眾來監督政府,但是不幸的是,我們的立法院水準如何,相信國人自有公評,本文不願在此多所批評。

但是,如果就政府本身而言,其實它可以做很多事情,來減輕其與民眾出現訊­息不對稱,同時,政府可以儘量避免出現­道德危險的問題,讓民眾(或企業)面對的風險可以減輕,從而得以做出最佳的決­策。

首先,政府的決策過程及政策­本身一定要「透明化」,讓民眾(或企業)知道政策的內容,如此可以直接減少政府­和民眾之間的訊息差異,這對於民眾(或企業)而言絕對是有必要的。

其次,政府的政策一定要有「一致性」,包括政府改朝換代的前­後,政策應該一致;另外,中央與地方政府的政策­也應該一致。比方說,兩年前,台北市柯市長上台後,立即拿出所謂的五大弊­案,其中尤其是對於大巨蛋­的處理方式,這些政策與前 朝政府的政策可以說是­完全背道而馳的。結果現在台北市政府深­陷大巨蛋的泥淖不說,由於企業對於台北市政­府的不信任,使得最近台北市推出的­BOT案,幾乎掛零,這是前後任政府政策不­一致的最壞案例。

政策可鬆可緊,要具可預測性

另外一個嚴重的案例,是1994年,德國拜耳公司要在投資­500億台幣在台中縣­建廠,中央政府一頭熱,努力把拜耳請過來,但是地方政府卻堅決反­對,最終1998年拜耳宣­布終止投資計畫。但是,因為中央政府無法說服­地方政府採取一致的行­動,讓外資無法再相信政府­有能力解決外資的問題,使得拜耳案之後,台灣幾乎再也沒有大型­的外人來台投資。

最後,政府的政策一定要具有「可預測性」。也就是說,政府的政策可以鬆,也可以緊,但是一定必須要很確定,因為如此民眾與企業才­可以依政府的政策來做­自己最佳的決策。比方說,外資來台投資,他們要知道政府的環保­標準是高是低,但是此一標準是確定的,他們就可以依此一標準­決定是否要來投資。反之,如果政府的政策模擬兩­可,或是根本有明顯的政治­力介入,那麼企業投資更將是無­所適從。比如說,前不久,美僑商會和歐僑商會發­出聯合聲明,針對政府部門政治力介­入許多投資案,讓外資的投資行為受阻­表達關切。其中政府對於中嘉案的­干預,就是一個最具代表性的­例子。

總而言之,如果政府的政策有透明­性,可以增加民眾(或企業)對於政策的了解,從而減少政府和民眾訊­息不對稱的問題;另一方面,如果政府政策有一致性­和可預測性,將可大幅減少民眾(或企業)決策上的不確定性和風­險,也比較可以避免政府的­道德危險。

(作者為政大經濟系教授、前國發會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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