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ld Journal (New York) - World Journal (New York) - Weekly Supplement
要提供在美住所
海外公民申請親屬移民
讀者問:
我於1996年成為美國公民。過去十年來大部分時間都在台灣從事一項事業。我母親(80歲)現在想移民來美國和我的兄弟姐妹團聚。我們的父親五年前去世了。我弟弟和妹妹只有綠卡,所以我必須為母親申請。我能做得到嗎?
答:美國公民在美國之外的時間
長短沒有限制。話雖如此,移民法確實要求你在母親面談拿綠卡時證明你在美國有住所。證明住所是你必須在I-864經濟擔保書表格上填寫的一項需求。國務院在討論住所的概念時,認為可以接受I-864經濟擔保書,如果申請人能滿足國務院官員要求,相信他於受益人入境美國的當日或之前會在美國設立住所,還有「外交手冊」(FAM)提出的一些要求,如開設美國銀行帳戶、向美國轉移資金、在美國投資、在美國找工作、為子女在美國註冊唸書、以及在美國選舉中投票等。
讀者問:
我嫁給一位美國公民,剛拿到了有條件綠卡。我兒子在我結婚時已滿18歲,所以他不能與我一起申請。他現在20歲,在美國某大學學習。他擔心,如果我為他遞交申請,日後他出入美國會遇到麻煩。是真的嗎?如果是這樣,有什麼我們可以做的嗎?他的簽證有效期到2019年截止。
答:F-1簽證的學生應該只有非移民的意圖,遞交I-130親屬移民的申請可以被視為你兒子有移民的傾向。 目前,即使你為他遞交移民申請,他也可以輕鬆出入境,直到簽證到期為止。如果他決定在2019年續簽學生簽證,他可能會遇到困難。請注意,他不一定需要續簽才能在美國合法居留,因為簽證只控制入境和出境美國,而他只要持有有效的I-20入學許可,並繼續全日制學習,就是合法的。續簽時,他必須透露已經有人為他遞交移民簽證的申請,所以就要看領事官員是否給你兒子發簽證。是否簽發的關鍵在於,你為他的申請需要等多年的時間才能讓你兒子移民,並且你兒子的學業是否在移民簽證排到之前就結束了。如果你決定這樣做,I-130的申請應該為領事處理作業,而強調不是在美國調整身分。另一種選擇是讓你兒子尋找其他的方式移民,因為許多F-1學生通過職業移民或結婚的方式留在美國。但如果你兒子找不到這樣的雇主或結婚對象,最終可能浪費更多的時間,而這段時間你若為他申請可能會提前拿到綠卡。所以,沒有一個黑白分明的選擇,你和他都必須估算未來的行動可能會有的風險和回報。
讀者問:
我於2002年以K-1未婚夫妻簽證進入美國,與未婚妻和她的家人住了大約六個月,但我們沒有結婚。我們有爭議,她總是威脅要把我送 回去。我們在六個月後分手了。我在2010年和另一個人相愛,2011年結婚,我們有五歲和六歲兩個孩子。既然我們可以證明婚姻是真實的,我妻子可以幫我調整到永久居民的身分嗎?
答:法律不允許以K-1身分進入美國而沒有與申請人結婚的當事人調整身分。
你的妻子可以為你申請I-130親屬移民,批准後,你可以回到你的祖國接受移民簽證面談,但有兩個困難:你必須說服美國領事館官員,你沒有以欺詐的方式用K-1簽證進入美國,並且你必須提交I-601豁免申請,因為你在美國非法居留超過一年而受到10年不得入境的懲罰。如果豁免獲得批准,你將能以永久居民身分返回美國。那麼,你在美國境外的時間將為九個月到一年。你也可以什麼事都不做,如果被移民執法局ICE抓到,你可以在移民法庭上申請取消遞解令(即10年綠卡)。
你必須證明在美國居住了10年、有良好的道德品行,並且你的離境會給你的妻子和孩子帶來異常的艱難。請注意,只有當你在移民法庭出庭時才能申請解除移送出境令,這種申請不可以向移民局提出申請。由於難以向移民法庭遞交案件,有些律師和移民顧問會在他們的客戶不知情的情況下,遞交政治庇護案,以便在移民法庭前解除移送出境的申請不過,這種做法通常很難成功,特別是這樣的庇護案件沒有法律依據。
讀者問:
我於2014年以F-1學生身分來到美國,一直保持學生身分,於2016年與我的丈夫結婚。他幫我申請了綠卡,我於2017年1月獲得了有條件的綠卡。那時我們都住在俄亥俄州,因為我們在那裡的同一所大學上學,但在6月畢業後,他想讓我們搬回加州與他的父母住一起。他的父母和我相處不來,所以我和丈夫爭論不休,於2017年11月離婚。我保留了所有文件。我現在還可以獲得永久綠卡嗎?
答:法律允許有條件的綠卡獲得
正式綠卡,只要他們能夠證明他們在初始階段的婚姻是真正的婚姻。就你而言,你說你保存了所有的文件,這對證明你證實那段婚姻是真實的有很大的幫助。由於你現在已離了婚,你不必等有條件綠卡滿兩周年之前的90天內才提交申請。若願意的話,可現在申請取消有條件綠卡的身分(填寫I-751表格),並提供所有真正婚姻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