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ld Journal (New York) - World Journal (New York) - Weekly Supplement
出生公民權
在美國境內出生的小孩,便是美國公民。取得公民身分的權利,稱為「出生公民權」(Birthright to Citizenship)(憲法第14修正案)。最近川普總統宣布,他將運用行政命令,取銷這項權利,因為「非法入境的外國人,在境內生產的兒童竟然成為美國公民,太荒謬了。」「全世界沒有其他國家這樣做。」(10月22日和10月31日演說)。孩子們的公民身分,將被取消嗎?其實川普說「全世界」沒有其他國家,對本土出生的嬰兒提供公民身分,並不太離譜。這些國家大都在中、南美洲,譬如巴西、委內瑞拉、墨西哥等等。北美洲加拿大的法律,要求至少嬰兒的父母有一位是加拿大公民,他們的孩子才可取得公民身分。歐洲國家也都有限制 :法國要求小孩成年時才准申請公民身分。所以美國的「自然出生的公民權」相當獨特。這項規定却有歷史淵源,更受到華人在法院中抗爭的影響。
第14修正案 保護人民權益
早期美國法律承襲英國傳統,稱為「普通法」(Common Law)。根據普通法,在當地出生的小孩,算是當地的人。但英國傳統保護貴族;英國紳士淑女在印度(殖民地)生產的孩子,他們不願當他是印度人,而當然堅持算是英國人。所以究竟是以出生地為憑,還是以父母的國籍為主,沒有定論。美國從英國獨立以後,對公民權(Citizenship)也沒有定論。19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