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ld Journal (New York) - World Journal (New York) - Weekly Supplement
海外利潤匯回稅
新的減稅和工作法案(TCJA)通過後,根本改變了美國公司稅制。由全球徵稅的屬人制(Worldwide Tax System),改為不徵海外利潤稅的屬地制(Territorial Tax System )。但2017年底前沒有繳美國稅累積的海外利潤,不管是否匯回,雖不用繳原35%的公司稅,但要一次性現金繳15.5%及其他資產繳8%的海外利潤匯回稅(Repatriation Tax ),或國稅局稱的「過渡稅」( Transition Tax)。利潤匯回稅不由海外公司申報繳納,而是由所有美國股東按對海外公司的持股比例,申報累積的海外利潤,一次繳納或八年分期繳納其匯回稅。所有美國股東包括個人、普通公司(C-Corp)、小公司(S-Corp)、合夥人公司(LP)或有限責任公司(LLC),若持有外國公司10%或 以上投票股分,都要申報海外利潤匯回稅。原來認為海外利潤調回稅只與跨國大公司有關,但按國稅局徵求意見指引(Notice 2018-07),不少有海外生意的華人將受到影響,特別是在稅表裡已包括5471表的個人和公司。
新稅法匯回稅IRC Sec. 965 規定,美國股東所有在1986年後、未被徵稅的「某些特定的外國公司( SFC)」的海外利潤(E&P),作為新的部分F類(Subpart F Category ),是被當作從海外調回進行徵稅。這些外國公司是指Sec.957定義的受控的外國公司(CFC),或Sec. 1297定義的有美國公司作為股東的非CFC外國公司(除被動投資的外 國公司外)。Sec. 965允許美國股東海外利潤,減去其他特定外國公司的累計利潤赤字,並減去付出的外國稅和股息。但繳的外國稅一般不允許扣抵匯回稅,只有在某些情況下,主要是普通公司可以抵扣。美國股東可一次納稅或分八年繳其納稅金額:第一至五年為8%,第六年15%,第七年20%,第八年25%。國稅局的利潤匯回稅指引提供了如何計算「過渡稅」方法。海外保留利潤的投資,分為現金及現金等價物和非現金資產。前者包括:現金、淨應收帳、變現資產(Liquid Assets)的公平市場價值(FMV)、政府債卷、存款證、短期契約等。這些資產按15.5%繳稅。後者是 動產和不動產(Real Properties)等,按8%繳稅。這些資產還要相應扣除短期長期負債及股本。同時排除關聯公司的對應帳戶,如同一美國股東的各公司之間的應收帳、應付帳等。但實際的現金匯回的收入,須當作股息,按20%繳稅。
美國股東稅表包括5471表,但過去其只是申報,不用繳稅。現在不管5471表中的外國公司是否CFC,都要以2017年11月2日或12月31日為準,在2017年個人或公司稅表中計算並繳納海外利潤匯回稅。合夥人公司、小公司及其他過渡實體,要在K-1表中附上匯回稅說明。由於國稅局在2018年報稅季才公布匯回稅指引,許多有5471表的個人公司沒報匯回稅。沒報的公司可修改2017年的稅表加入匯回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