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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肥咖到丐咖全球大追稅(上)
美國政府在2010年頒布「肥咖條款」,掀起國際財政和金融界大恐慌。這個條款原名「國外帳戶稅收遵從法」(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簡稱FATCA,中文謔譯為「肥咖條款」) 。這個追稅法,威力之大,空前未有;但以美國為主體的肥咖,威力比起全球版的丐咖(GATCA),只是小巫見大巫。丐咖的共同申報標準(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已在2018年全面啟用,且已有100多國參與。本文比較肥咖和丐咖的差別,並說明肥咖和丐咖在華人聚集的中國、台灣、香港、新加坡、和美國的實施進程和內容,另文並將提出應對的方法。丐咖是肥咖的新生子女。要了解丐咖,須先了解肥咖條款。本文先從四方面討論:(1)肥咖條款,(2)跨政府協議,(3)丐咖條款,(4)肥咖和丐咖差別;下一篇則討論三個方面:(5)如何應對,(6)美國大赦 ,和(7)台灣特赦。
肥咖條款 美一對一協議
在海外追稅上,美國打了先鋒,成績斐然。根據美國國稅局統計,到2018年6月止,美國共有5萬6000人參加海外自願申報,付了116億元($11.6 billion)的欠稅、利息、和罰款。
世界各國政府見獵心喜,在G20會議要求下,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and Cooperation Development, OECD)的議會在2014年通過,要求各政府從金融機構取得客戶資訊,並和其他政府交換資訊。因為這個新法主要是採取美國的FATCA辦法去改寫,所以一般稱為GATCA,實際上是全球版的肥咖- Global version of FATCA,作者諧稱「丐咖」。
有關FATCA的立法歷史和條文細節,我以前寫過一篇「百國簽約,全球同步追稅--肥咖收網,如何 應對?」本文則比較既存的肥咖條款和新來的丐咖條款為何引起如此驚恐。
肥咖條款 2類跨政府協議
肥咖條款成敗的關鍵在跨政府協議。跨政府協議有兩種模式。中國、新加坡等和美國簽的是第一類跨政府協議(Model 1 IGA),台灣和香港簽的是第二類跨政府協議(Model 2 IGA)。第一類跨政府協議是雙向的,協議國的金融機構和企業須提供美國客戶資料給當地協議國政府,由協議國自動把資訊轉給美國。這類協議國轄區內的金融機構須在國稅局網站登記,取得稅號(GIIN)。到2018年11月,共有80國已執行,9國已簽,10國視同簽第一類IGA。第二類跨政府協議是單向的,協議國須立法准許當地的金融機構和企業和國稅局簽約,答應提供美國客戶和股東的資料給美國。這類協 議國的金融機構須在國稅局網站辦理簽約手續,取得稅號。目前7國已執行,4國已簽,3國視同簽第一類IGA。美國每月公布已在國稅局網站登記或簽約的金融機構名單,取得稅號的金融機構,只要提供Form W8BEN-E給付款的美國金融機構,美國金融機構上網確定名單無誤後,就可以免除30%的FATCA扣繳。非外國金融機構(non-foreign financial entities, NFFE)也要提供給美國客戶W8BEN-E,證明股東不是美國人或提供美國股東資訊,否則美國收入也會被扣繳。
丐咖條款 多國多邊協議
丐咖主要目的是利用「資訊自動交換」(Automatic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AEOI)防止逃稅。和肥咖一樣,丐咖也分三個步驟,第一步是要求有意參加的政府修改轄區內的法律,免除稅務資訊交換的隱私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