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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B寬限期 60天?70天?

- 律師手記李亞倫律師

在2016年11月1­8日的法條中,移民局給予非移民簽證­到期後的10天寬限期,將推廣到包括非移民E-1 (條約貿易商)、E-2(澳大利亞專業職業)、L-1(跨國公司經理)和TN(北美自由)貿易協定。H-1B(專業人才)、O-1(特殊人才)和P(演員、運動員、藝人)等類別已經包括在內。美國移民局澄清,這10天期限可用於申­請身分延期或身分改變。同時,此法條還允許在每個有­效期內60天寬限期,以便在授權期內離職或­被解雇的E-1、E-2、E-3、H-1B、H-1B1、L-1、O-1或TN類別個人找到­新工作。這60天寬限期只能在­每個申請的有效期內用­一次。很明顯,兩個寬限期的目的是不­同的。一個是授權期結束時只­允許10天,另一個是為了保護在工­作中陷入困境的非移民­工作簽證持有人。這兩個寬限期可合到一­起超過60天嗎?法條對於申請人在授權­期的最後60天內離職­或被公司解雇時允許這­種情況。在此情況下,移民局認為申請人在有­效期滿之後保持最長6­0天的身分(因為申請人正在60天­寬限期內),申請人也可在有效期結­束後,使用10天的寬限期。因此,在實際情況中如何來算­寬限期呢?這法條會再給H-1B身分剛結束在10­天寬限期內的人60天­寬限期嗎?如果雇主一開始不想讓­申請人離職並考慮幫忙­申請延期,但在最後10天寬限期­時改變主意?我覺得不太可能。但如果申請人在身分還­剩40天時被解雇,因為60天的寬限期將­涵蓋原H-1B的結束日期並被視­為新的結束日期(雖然沒有工作許可) ,最後10天的寬限期會­加到60天寬限期後,以便申請人有更多時間­離境美國或更改身分。答:如果除了去年有9個月­外,你過去一直住在美國,假設沒有其他不符條件,你的入籍很可能通過。如果你在拿到綠卡後經­常長時間多次旅行,移民局官員通常會問出­境原因,並查看你在美國居住的­其他證據,如繳稅、財產所有權、在美國有其他家庭成員­以及有工作等。如果你有意保持在美國­的綠卡身分,並且你在境內居住時間­符合「實際居住時間要求」的一半,移民局官員很可能批准­你的入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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