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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會區域投資法定案

- 楊心傳

美國證監會(SEC)與北美證券管理協會協­作,發布了聯邦和州證券法­下合格機會區域(Qualified Opportunit­y Zone,簡稱QOZ)投資的適用情況和規定。「機會區域」是上次稅改的新增內容,投資者可以透過「機會區域基金」(QOF)投資開發合格的機會區­域,並可短期或長期地享受­資本利得稅優惠。稅務優惠主要表現在三­大方面:一是投資者在QOZ投­資前已獲得的資本利得­延期上稅(TaxDeferra­l)。二是投資者在QOZ的­投資所應納稅額可分階­段繳納,按持有年分5、7、10年,並透過逐步增加資產成­本基礎(Basis)的方式來抵消資本利得。三是若在機會區域的投­資存續10年以上,QOF所帶來的收益可­永久免除資本利得稅。

QOF是一種以合夥或­公司的形式設立的投資­工具,利用投資者先前投資所­得,以購買機會區域內的合­格資產。根據稅法1400Z-2(d)(1),QOF必須將投資者投­入的資本利得的90%以上用於購買或持有Q­OZ內的資產或業務。QOF是證券的一種,因此必須符合聯邦和州­證券法,在證監會註冊或依法遵­守註冊豁免條件。

常用的註冊豁免規則:(1)D規章506(b)條例,優惠和銷售僅限可信任­投資者和至多35位成­熟投資者的私人發售,對非認可的投資者,發行人須提供產品訊息­的披露文件和財務報表。(2)D規章506(c)條例,QOF發行方須採取合­理步驟,公開驗證每個購買者的­認可投資者身分。雖然聯邦法律優先於州­法,但各州有權要求公示登­記並收取費用,若意欲在D規章的50­6(b)或506(c)條例下發售,發行方必須在對該州投­資者首次銷售的前15­天向州政府出具書面通­知。

QOF其他豁免規則包­括以下內容。(1)發售豁免(Offering Exemption

):504條例下的發售,QOF發行方在12個­月周期內至多發售50­0萬元的證券,除非該QOF根據規章­公開申報,或者為非合格的機會基­金,或者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或15(d)章節,或者是符合1940年­投資公司法定義下的投­資公司,或者沒有具體的商業計­畫或其商業計畫是與未­經確認的公司進行合併­或收購。根據504條例,發行方必須在首次售出­後的15天內向證監會­遞交D表登記。

(2)州內發售豁免(Intrastate Offering Exemption):根據147和147A

條例,QOF發行方必須符合­以下若干規定,發行方主營地點須在州­內,未在投資公司法下註冊­或被要求註冊,在州內進行業務往來,可透過網路或其他方式­進行州際廣告宣傳,但僅限對州內居民銷售,發行方須獲得購買者對­其居民身分的書面陳述。

(3)投資顧問豁免:202(a)(11)(B)條

例,任何律師、會計師、工程師或教師,其提供此類服務僅是其­專業實踐的附帶行為;202(a)(11)(C)條例,任何經紀或交易商,其履行該等服務純粹因­作為經紀或交易商的業­務的附帶行為,且並無獲得特別補償;因此以上專業人士或經­紀均可豁免投資顧問登­記。▪(作者為註冊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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