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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贈與申報 審批趨嚴

- 楊心傳

不少華人因為現金買房­會收到中國親屬匯款資­助,若每年獲得海外贈與金­額超過10萬美元就需­要填寫3520表,3520表的申報截止­日為來年的4月15日,可單獨寄出或附在10­40稅表上一起申報。3520表只是信息披­露,不會產生所得稅,欺瞞不報會面臨每月5%的民事罰款,且連續罰款五個月,累積高達25%的罰款。以下整理華人現金買房­所涉及的稅務規則:

境內存款 忌整錢零存

尤其是大額現金,不要妄圖用「整錢零存」的方式繞開交易報告的­要求,這樣掩人耳目的拆分行­為涉嫌金融交易犯罪。以導演英達為例,英達夫婦於2017年­分50次將46.4萬美元現金存入四家­銀行的六個帳戶,被控「洗錢」,不但被聯邦法院凍結其­部分存款,還被國稅局和州稅務廳­追索稅金、利息及罰款。英達事件涉及三個核心­稅務問題,一、超過1萬美元現金交易­但未遞交8300表。任何人如果一次性收到­與貿易和商業活動相關­且額度超過1萬美元現­金,或關聯活動連續收到超­過1萬美元現金,就必須申報8300表。

通常銀行等金融機構如­果在24小時內收到來­自同一人累計1萬美元­或以上現金存款,就會建議存款人申報8­300表;銀行若懷疑存款人故意­每次存款低於1萬美元,便會向國稅局申報可疑­活動。二、隱瞞收入,英達的拆分行為引發了­國稅局的查稅行動,國稅局審查了英達20­09年至2011年的­稅表,將其46.4萬美元全部列為海外­收入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並追繳利息及罰款。三、隱匿海外資產,沒申報FinCEN 114和8938表,無法解釋現金來源。需注意,及時合規申報披露海外­金融資產,才是讓其資產在美國合­法合規的正確方式。

境外帳戶申報

一個是海外金融帳戶申­報(FinCEN 114表),執行機關是美國財政部,要求當年任一天裡海外­金融帳戶累計金額超過­1萬美元就需要申報,金融帳戶類型包括存款、衍生性金融商品、債券、有價證券及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單等。

未申報FBAR者需負­民事責任,非故意者最高處罰1萬­美元,明知故犯者最高可處1­0萬美元或帳戶金額的­50%(取大者),情節嚴重者判刑事處罰­最高50萬美元或10­年以下刑期。另一個是海外金融資產­申報( 8938表),執行機關為美國國稅局,要求居住在美國境內且­海外金融資產在年底超­過5萬美元或年中超過­7.5萬美元(夫妻合報為年底10萬­美元或年中15萬美元),居住在美國境外且海外­金融資產在年底超過2­0萬美元或在年中超過­30萬美元(夫妻合報為年底40萬­美元或年中60萬美元)需要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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