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ld Journal (New York) - World Journal (New York) - Weekly Supplement
有效逗留時間 以入境章為準
讀者問:我父母今天在洛杉磯入
境,他們是持10年有效b1/b2簽證,從沒有逾期紀錄,而且每次回國至少也都待夠六個月以上,不知道為什麼入境官員認為他們來美國太勤快,這次只給了他們三個月,寫在了入境章下面,並警告說超過一天簽證就作廢。然而我又到網上去查了I-94紀錄,卻是顯示有效逗留時間有六個月。
這種情況到底是以哪個日期為準呢?是不是有機會去我們當地的CBP解釋呢?還是說要不就延期,要不就改簽機票算了?還有,我聽說不管延期通不通過,或者逾不逾期,只要申請了延期,簽證就作廢了?是這樣嗎?
答:雖然I-94上面有6個月的停留時間,但是建議以入境章為準。你父母的入境紀錄已經被美國海關特别注意,入境官員還特地批注了時間和口頭警告了,所以建議三個月之內離境,在下次入境之前,在國內生活時間長一些。
當地CBP解釋作用不大,入境時的海關官員有裁決權。如果在到期之前申請延期,延期批准了,簽證不會作廢。
H-4的EAD過期有60天緩衝期
讀者問:配偶目前是H-1B,如果失業的話,另一方的H-4的EAD立刻無效嗎?有沒有緩衝期(grace period)?H-4是否要立刻通知雇主?
答:如果配偶失業,H-1B有60天緩衝期,H-4的EAD也有60天緩衝
期。希望在這60天緩衝期内找到新的雇主,轉換H-1B。H-4在EAD緩衝期快到之前,如果還没有新的H-1B,那麼應該通知雇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