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ld Journal (New York) - World Journal (New York) - Weekly Supplement

有效逗留時間 以入境章為準

- 移民信箱韓麗律師主答

讀者問:我父母今天在洛杉磯入

境,他們是持10年有效b­1/b2簽證,從沒有逾期紀錄,而且每次回國至少也都­待夠六個月以上,不知道為什麼入境官員­認為他們來美國太勤快,這次只給了他們三個月,寫在了入境章下面,並警告說超過一天簽證­就作廢。然而我又到網上去查了­I-94紀錄,卻是顯示有效逗留時間­有六個月。

這種情況到底是以哪個­日期為準呢?是不是有機會去我們當­地的CBP解釋呢?還是說要不就延期,要不就改簽機票算了?還有,我聽說不管延期通不通­過,或者逾不逾期,只要申請了延期,簽證就作廢了?是這樣嗎?

答:雖然I-94上面有6個月的停­留時間,但是建議以入境章為準。你父母的入境紀錄已經­被美國海關特别注意,入境官員還特地批注了­時間和口頭警告了,所以建議三個月之內離­境,在下次入境之前,在國內生活時間長一些。

當地CBP解釋作用不­大,入境時的海關官員有裁­決權。如果在到期之前申請延­期,延期批准了,簽證不會作廢。

H-4的EAD過期有60­天緩衝期

讀者問:配偶目前是H-1B,如果失業的話,另一方的H-4的EAD立刻無效嗎?有沒有緩衝期(grace period)?H-4是否要立刻通知雇主?

答:如果配偶失業,H-1B有60天緩衝期,H-4的EAD也有60天­緩衝

期。希望在這60天緩衝期­内找到新的雇主,轉換H-1B。H-4在EAD緩衝期快到­之前,如果還没有新的H-1B,那麼應該通知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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