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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不到兒保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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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問:

我的弟弟是美國公民,於2006年11月底­替我(姊姊)提出F-4簽證申請,移民局並於2010年­2月批准。我的女兒亦包含在該次­申請之中,但她是1994年7月­出生,現年已25歲。她是否有資格與我一起­移民到美國?

答:

若你出生於印度、墨西哥或菲律賓以外的­國家,你的排期已於2019­年10月排到。按照兒童保護法(CSPA)的計數規則,她的排期排到時她已2­5歲又3個月。移民局審理I-130案件的期間,可以從她的年齡中扣除­計算,即可扣除大約為3年3­個月。2019年10月時,她已經比21歲超出4­歲3個月,故按照兒童保護法的計­數規則她大約是22歲,因此依照現行法她不具­與你一起移民的資格。請注意,伊利諾伊州民主黨參議­員李察‧杜賓發起的RELIE­F解決職業與親屬移民­長期問題草案,也許能給你一些希望。它允許子女只要在I-130申請時小於21­歲,無論現在年齡為何,子女均可以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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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簽證申請不易。(Getty Im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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