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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不到兒保法保護
讀者問:
我的弟弟是美國公民,於2006年11月底替我(姊姊)提出F-4簽證申請,移民局並於2010年2月批准。我的女兒亦包含在該次申請之中,但她是1994年7月出生,現年已25歲。她是否有資格與我一起移民到美國?
答:
若你出生於印度、墨西哥或菲律賓以外的國家,你的排期已於2019年10月排到。按照兒童保護法(CSPA)的計數規則,她的排期排到時她已25歲又3個月。移民局審理I-130案件的期間,可以從她的年齡中扣除計算,即可扣除大約為3年3個月。2019年10月時,她已經比21歲超出4歲3個月,故按照兒童保護法的計數規則她大約是22歲,因此依照現行法她不具與你一起移民的資格。請注意,伊利諾伊州民主黨參議員李察‧杜賓發起的RELIEF解決職業與親屬移民長期問題草案,也許能給你一些希望。它允許子女只要在I-130申請時小於21歲,無論現在年齡為何,子女均可以移民。